《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相關疑問

2021-03-10 09:38:16 字數 1317 閱讀 5285

1樓:小小小白

一、勞動

bai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du

的通知解除勞動合zhi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dao十八第規回定情形的,勞動者解答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的是勞動者單方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為形成權,一經做出即生效。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徵得工會同意。未徵得工會同意的,因其程式不合法屬於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後,其中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回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答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權益的;……。關於這條法律的適用程式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以前是可以作兩種理解的:

一、勞動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十八第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樓:陌名惹的禍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情況以下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copy站在公司立場,還是站在員工立場?

如果你是這個員工的立場,那不要自己說解除什麼的,就說因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動失效,並要求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你是公司立場,得弄個公司安排員工籤合同而員工故意不籤的證據(哪怕假證據也好),那單位就不是違法解除啦,但是工資還是要照常付的,畢竟付出勞動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含月工資及年獎金?

6樓:legal51易法通

你何時為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依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用工起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長期用工且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另外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如果處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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