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問題,新婚姻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2022-12-08 10:35:55 字數 3947 閱讀 5310

1樓:仲初世訪波

婚後購買房屋沒有協議,就是婚後財產。沒有辦法協商分割哦

2樓:田瓊齋樂心

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自己一方全款購買與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婚後財產要多多保留證據。

3樓:祖喬馬小萍

那則需要看財產的**是否是公正分割後的財產,如果是就不用擔心。

4樓:函沙褒瑩玉

婚後基本都是共同財產了

自然是要分的

除非你婚前買,證實這些是婚前,就沒有那麼麻煩了

5樓:駱國丘悌

應該有他一半,因為是婚後財產

6樓:榮資零思菱

婚後的個人所得,除去繼承所得之外,都屬於共同財產

7樓:馬在偉

(1)甲、乙之間的財產約定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2)乙是否取得約定財產的所有權?

取得。已辦理交付手續。

(3)甲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協議,請求返還交付給乙的財產?

無權單方解除協議,請求返還財產不應支援。

8樓:

(1)約定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乙不能取得約定財產所有權,房屋屬於不動產,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變更需要登記,未經過戶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轎車屬於機動車,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取得轎車不完整的所有權,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甲有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但任意撤銷許可權於未交付並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本案中甲將轎車和房屋交付給乙,但均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甲有權單方解除協議,請求返還交付給乙的財產。

新婚姻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9樓:我是百白度度

新婚姻法中幾條新規的通俗解釋: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10樓:上海朱律

1.你們的婚姻屬於婚姻法10條,屬於無效的婚姻。

2.告她重婚認定上很嚴格,要滿足已婚人士和他人以夫妻身份對外生活。

3.父母雙方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女方分居後未盡撫養義務的,你可以追索撫養費。

11樓:買不起房

答:1:點,如果她沒有跟其他人結婚,沒有辦正式手續,就不能告她重婚,只能算婚外情

2:你們婚後財務按照法律程式是一人一半,(除非一方主動放棄)撫養費的問題要靠法官判決

3:你們的結婚證有效

12樓:

1.她滿二十週歲時有效。

2 事實重婚需要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比如他們有沒有辦過酒席,拍過結婚照之類,鄰居是不是也以為他們是夫妻.

3 你可以先爭取直接撫養權,需要證明你更有能力提供對小孩身心有利的環境。

13樓:匿名使用者

1.依據《婚姻法》第10、12條規定,該婚姻是無效婚姻,繼而不具備重婚罪的法律事實。

2.依據《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諮詢:1147115445

婚姻法的問題

14樓:法律實習生

我國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房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之前購買的而且登記在自己兒女名下的也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但是如果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該一方父母出錢購買房屋,房產登記在購買房屋的一方父母名下而給夫妻二人居住的,那麼房屋屬於父母所有。

15樓:孫法官說法

首先要看房產登記的產權人。

其次,要看房子取得的時間,如屬於婚前購建,則為個人財產。如為婚後購建,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父母出錢蓋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為該子女的個人財產。

16樓:王元頁

房產證是誰名字?

是否婚前財產

如果是婚前財產,房產證只是男方名字,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10

17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以下屬性: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智慧財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但本法第18條的規定除外;

(五)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權利平等的待遇。

第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偶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醫療費,殘疾人士的生活津貼及其他費用;

(c)確定唯一擁有的財產由丈夫或妻子或贈與合同約定的;

(四)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其他應當歸的財產黨的。

「婚姻法中的應用」中國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租用的一個名字前結婚,婚後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應用(一)」婚姻法「第19條,第18條規定的配偶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延續。然而,由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婚之前,他們購買物業和使用,為了結婚,和借貸的房子後婚姻的共同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繼承的財產明確的利益,自己的話,其餘的都是共同財產。

2,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財產同等對待。

18樓:

1、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保護起利益

2、婚姻機關應對其承擔責任。趙系重婚,民政局明視訊記憶體在嚴重過失

3、可以主張,向海淀區民政局。

19樓:匿名使用者

1.不知道2.必須的3.可以那男的和假證明

有關婚姻法的問題

20樓:楊文戰律師

祕密結婚?還沒離婚就結婚,那就構成重婚罪了。

對方不熟,她應該起訴,這才是正確的方法。

王先生再不對,張女士的行為也構成了重婚罪。只要有證據,就可認定。

從張的角度講,立刻先結束與趙先生的關係,儘快起訴離婚。

如果不可避免被認定為重婚,就收集當初王先生的過錯證據,儘量在訴訟中提供,一旦確定為犯罪,也好在量刑上爭取些機會。

21樓:

張女士與趙先生的婚姻不合法,不受法律 的保護.

在張女士沒有與丈夫王先生離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的事實構成重婚.

22樓:

按照現行婚姻法

未離婚與他人同居是非法的

重婚成立

分居兩年以上 一方提出離婚 法院應給予支援的

新婚姻法房產問題

只要是登記在你一個人名下,這種情況屬於你個人財產,與婚後籤合同,乃至婚後付款都沒影響。如果是父母給你買的,並且房產登記在你名下的不管婚前婚後均屬於你個人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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