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房屋分割怎麼規定,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規定的問題

2022-02-08 13:00:09 字數 5039 閱讀 1487

1樓:低調額低調額

1、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儲存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房產分割計算公式:

1、婚前購房雙方(包含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3、雙方出資,落在二人名下不考慮出資情況,一概平分。

4、一方出資,落在對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5、一方出資,落在自己名下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給對方補償款即可。

6、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適用解釋三。共同還貸的部分,核算後給對方一半的補償。

7、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適用解釋二,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8、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對方或雙方名下;對雙方贈與,共同共有。

9、雙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雙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的,按解釋二,共同共有,這樣更公平,依據明確;

10、雙方父母出全資的,按份共有。

2樓:思居科技房證通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一、新婚姻法對離婚時房產的規定 眾所周知,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許多原本難以分割的房產糾紛也逐漸清晰化了。下面將對「新婚姻法」中房產的規定進行解釋。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由於房屋購買時出資方式多種多樣,離婚時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援自己的觀點。 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並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這部分首付款應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由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雖然是一人進行還貸,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房屋變現後除去首付款部分,雙方平分。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其還貸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婚後還貸部分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7、夫妻雙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產證只寫了一方的姓名,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是先由雙方協商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分割規定與房屋性質、購買方式、所處性狀有緊密關係。比如: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有婚意的婚前購房、一套住房處理、成本價購買公房的分割、經濟適用房或兩限房的分割、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小產權房的分割、公房承租權的處理、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等等。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予以處理: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所以建議你將問題描述得更具體充分些。

5樓:珂珂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樓:jean張律師

情形很多,能寫部數萬字**。

7樓:玉兒女王

婚前財產,對方分割不了。

8樓:愛穿拖鞋

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特殊情況和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是均分。關鍵還是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

根據婚姻法以下條文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規定的問題

9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有凌駕於家庭之上而制定,是指分離出家庭財產後剩餘的共同財產部分,這一套房子你們就是說是借他父母的錢買的,也和他父母有關係,原因就是你們兩口子必須得為家庭發展做貢獻,你們的家庭包括著他父母,另一方面履行贍養義務包括給老人提供住房,因此你先不要說房產是夫妻共同的。你想得到多少錢直接明說,用不著拐彎抹角瞎折騰房子,數額超過支付能力,說了也是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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