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軍婚有何規定,新婚姻法有哪些規定?

2021-05-05 18:33:56 字數 3225 閱讀 9343

1樓:小神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裡面有幾個要點,容我一一道來:

1、「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藉的幹部與戰士。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與戰士。在軍隊工作但未取得軍籍的職工、文職非現役人員,以及曾經服現役,但已經退役的軍人,均不屬於現役軍人的範圍。

2、此處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自身不是現役軍人,並與現役軍人之間存在婚姻關係的人。

如果婚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一方主動提出離婚,則應適用婚姻法的一般規定,而不適用本條規定。(而且雙軍人離婚的案件要由軍事法院管轄審理,其他離婚案件則由地方法院審理。)

去年一個戰友轉業了,他老婆還是軍官。我恭喜他,隨著退出現役變成了「現役軍人的配偶」。他還一臉懵,「我以為自己結婚以後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原來現在才是。

」這是個冷門知識,看過本篇文章的,以後就可以避免這樣的誤解了。

3、對「須得軍人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經過說服、調解等工作,現役軍人本人仍然不同意的,法院將判決不準離婚。

望採納,謝謝

2樓:七臺河李陽平

我國婚姻法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制度。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徵得軍人的意。」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新婚姻法有哪些規定?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婚姻法的變動:

一、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問回題,此次新婚姻法頒答布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個。新婚姻法頒佈後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新婚姻法對軍人有哪些特殊規定的看法

4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樓:博博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

「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這是我國婚姻法對軍婚進行保護的一項特別規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得保護軍婚。即在軍人無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於被告時的勝訴。

人民軍隊肩負著保護****、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神聖職責。對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傳統,也符合國家與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規定,有利於軍隊秩序和軍心的穩定,也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軍人的特別關懷。

(二)適用保護軍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現役軍人的範圍。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藉的幹部與戰士。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與戰士。

在軍隊工作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及退役、復員和轉業人員均不屬於現役軍人的範圍。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含義。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況而言。如果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本條規定。

3.對「須得軍人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說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係,判決不準離婚。

4.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這一規定。需要強調的是,該規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將其理解為只要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無論如何就不能判決離婚。在軍人有重大過錯時,該規定不適用。

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此規定有助於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這一規定更具靈活性與科學性。

6樓:匿名使用者

軍人不同意離婚女方可以強離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關於軍人的特殊規定並沒有大的改變

8樓:匿名使用者

保障軍人的利益的同時,也保障了非軍人婚姻權利

9樓:大家提問

現在的軍人,沒有那種味了,幹亂事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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