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問題,有關婚姻法問題

2022-12-08 10:40:49 字數 5795 閱讀 4677

1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2023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2023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佈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

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至於你提到的出現這種情形一方肯定有權提出離婚,只要有證據證明確有此事,是當然要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無過錯的起訴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其重婚罪刑事責任;如果只是離婚,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重婚方或與他人同居方賠償損失。

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

2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夫妻雙方如有一方有重婚行為,那麼如果另一方報案的話,則涉嫌重婚的一方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另一方不報案,則有重婚行為的一方則不會被追究。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根據《婚姻法》立法本意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罪,將受到刑法處罰。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夫妻任一方都有權利提起離婚訴訟。

有關婚姻法問題

3樓:齊瑤蒯雁

從你描述的案情來看,當事人(朋友母親這一方)存在過失,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對無過錯的一方有相關的保護。

婚姻法 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可以依據自身情況對女方提供適當經濟幫助,但離婚後不負有提供經濟幫助的義務。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共同財產現金大慨5萬元,老單元房(價值大約3萬元),男方有退休工資約1500/月,共有財產總值為8萬多元,當事人雙方平均分割,約人均4萬多元。

老單元房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以照顧女主權益為原則可由人民法院判於女方,男方獲得另4萬多元的現金。

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時根據司法解釋中對於婚姻法中「一方生活困難」的定義,女方在財產分割後無論是4萬多元的現金還是部分現金加老單元,男方均已給予適當的幫助。

離婚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當事人雙方不存在相關的婚姻責任與義務。故離婚後,男方不負有提供經濟幫助的義務。

5樓:東鳴玉

應當根據自身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但不具有經濟幫助的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夫妻共有頭財產平均分割,不撫養孩子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7樓:

廣東胡律師;

離婚後男方對女方沒有經濟幫助,也不存在離婚後給女方生活費;

共同財產兩人平分。

8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不用承擔經濟幫助。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時根據司法解釋中對於婚姻法中「一方生活困難」的定義,女方在財產分割後無論是4萬多元的現金還是部分現金加老單元,男方均已給予適當的幫助。

離婚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當事人雙方不存在相關的婚姻責任與義務。故離婚後,男方不負有提供經濟幫助的義務。

9樓:劉軍律師

共同財產一人一半,離婚後不用給錢

婚姻法有關問題

10樓:宦文玉暴己

由於婚姻登記時未符合合法的規定,因此次婚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等於是沒有婚姻關係的,因此也不會承擔離婚,重婚之類的法律責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1樓:闕奕琛祖詞

您好,吉林超佚律師事務所很高興幫助您!

之前的婚姻登記因採用的欺騙手段,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婚姻在法律意義上講是無效的。

所以之後的情況不構成重婚罪。

希望可以幫到您!

12樓:閉付友堅靜

婚姻無效,你們的結婚證是用欺騙的手段領取的。

婚姻法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在2023年3月我國新的婚姻法實施以前有這種說法,事實婚姻要有三個條件:1.雙方必需都沒有結婚。

2.雙方沒有到婚依登記機關登記。3.

周圍的群眾承認他們是婚姻關係。但是在2023年3月以後我國新的婚姻法頒佈實施以後,我國婚姻法就不再保護事實婚姻,所以那女子不能獲得你父親的財產,除非你父親有有書面協議證明增給那名女子,或有遺增給她,否則她不能獲得你父親的財產,至於這3年的共同生活的財產可以雙方協調處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判決。你可以得到你父親的財產,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因離婚而改變。所以你可以得到你父親的財產。你父親曾答應他的財產留給你的口頭協議是產生法律效力的,但是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口頭協議的弊端就是舉證不好舉證,所以我建議你最好和你父親作出書面協議,並且到公證處公證一下。

14樓:紙影蝶夢

1 那女子和你父親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你父親的個人財產他是不可能分割的。

2 你作為他的子女也不可以分割他的個人財產,除非他去世後你有繼承的權利。

15樓:

只有在你父親去世後你才能繼承他的財產.

16樓:

如下繼承法

婚姻法問題

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10

17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以下屬性: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智慧財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但本法第18條的規定除外;

(五)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權利平等的待遇。

第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偶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醫療費,殘疾人士的生活津貼及其他費用;

(c)確定唯一擁有的財產由丈夫或妻子或贈與合同約定的;

(四)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其他應當歸的財產黨的。

「婚姻法中的應用」中國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租用的一個名字前結婚,婚後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應用(一)」婚姻法「第19條,第18條規定的配偶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延續。然而,由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婚之前,他們購買物業和使用,為了結婚,和借貸的房子後婚姻的共同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繼承的財產明確的利益,自己的話,其餘的都是共同財產。

2,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財產同等對待。

婚姻法的問題,新婚姻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婚後購買房屋沒有協議,就是婚後財產。沒有辦法協商分割哦 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自己一方全款購買與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婚後財產要多多保留證據。那則需要看財產的 是否是公正分割後的財產,如果是就不用擔心。婚後基本都是共同財產了 自然是要分的 除非你婚前買,證實這些是婚前,就沒有那麼麻煩了 應該有他一半,...

婚姻法感情問題,婚姻感情問題

婚姻法 第bai32條第du2款規定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zhi解無效,應准予 dao離婚。即 夫妻版感情確已破裂 權是我國訴訟離婚中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准予離婚的原則界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司法經驗上採用 四看 法 1 看婚姻基礎 2 看婚後感情 3 看離婚原因 4 看有無和好可能 所以要...

婚姻問題,請求大神指點,婚姻問題,婚姻法高手請進

這個已經同居這麼長時間,並有了小孩,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法律予以保護的,不能隨便拋棄殘障人,違反是要判刑的!現在最好的辦法是協商解決,看看對方有啥要求,然後儘量滿足 畢竟領回來對你家也不好 當然了談判時候可以適當用點合法性威脅用詞,他必須承擔撫養照顧責任!總之這麼多年還想退貨,絕對沒門!按道理說,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