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辭職,按勞動法企業單位會不會有補償金呢

2022-08-12 07:11:42 字數 5075 閱讀 9242

1樓:齊大狀

自己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如沒有給買社保、不籤勞動合同、加班時間長(每月超過36小時)、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拖欠工資行為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像你這樣,在單位連續工作十年的,單位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如果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蜜蟲的蟲蟲

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的,10年工齡的話估計可以領一年多失業金,只要帶好勞動手冊和退工單,去就近的職業保障中心辦理就行了,失業金按月領取不能一次性領取,我說的是上海的情況,別的地方不清楚

3樓:

按勞動法就不會有了。

公司辭退員工的,要給予補償金;員工主動辭職的就沒有。

這也是很多單位施行勸退的原因,讓員工主動遞交辭職報告,企業就不用多給補償金,另外可以使離職不至於有衝突

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主動辭職沒有補償

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自己辭職沒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個人原因辭職 公司有辭職賠償金嗎

6樓:

因個人原因勞動者主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未來法律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因此用人單位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

1、合同到期必需以書面的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2、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3、合同期滿後,只要用人單位不拒絕續簽合同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確定要辭職,那個n+1跟你沒什麼關係。

新勞動法(我這種情況,公司會不會給予補償.)

9樓:知法用法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你所述情況一般情況公司不應給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具體參考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析】本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的規定。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

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

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新勞動法,公司會不會給我補償」:

(1)沒有新勞動法,《勞動法》到現在也只有一部、新近沒有修訂。你說的應是指《勞動合同法》。

(2)不是「會不會給補償」,會不會給誰也猜不著,而且很可能是不願給、不會給。你想問的應是「應不應該給」。

(3)如果真是「我和公司達成協議」,單位應該給你補償,因為: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依據是:

①《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②《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要補償,但公司不補償給我,我又向誰投訴」: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解決不了的話再提起勞動仲裁、不服仲裁再到法院起訴。

3、儘量先與單位協商解決,其次是向勞動部門投訴,最後的手段才是仲裁和訴訟 ,因為仲裁和訴訟解決耗時較長。不管用哪種手段:你必須先取得你已經與單位協商一致的證據,如果到時單位不個不承認協商、說是你單方面違規辭職,你沒有任何辦法。

補充:1、你按公司的流程去做了,公司如何表示同意?給你在辭職申請上簽字「同意」還是蓋了章?如果有公司的同意表示,就是達成了一致。

2、你的辭職申請書、公司同意的簽字或是蓋章、你的月工資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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