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動法即辭職扣多少工資,按勞動法員工急辭職要扣百分之幾的工資?

2022-04-07 09:04:06 字數 6314 閱讀 2099

1樓:

你好!法律上規定,公司員工想要辭職的,只要走好流程就可以了,公司那邊也就不會怎樣阻止或者什麼的。但有些公司認為員工自己辭職的,又沒走流程會給公司帶來損失,或者本身就為避免人走掉,於是就要求以扣工資為代價。

實際上,公司不可以因員工自離而剋扣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如自離員工因此被公司剋扣工資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處理解決。

另外,員工如果採取自離的方式辭職,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員工自理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員工追償的,屆時員工可能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做到以下就可以了:

2、方式: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勞動者就可以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根據法定的程式予以解除。若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不辭而別,單方面離職,即不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也不履行通知義務,則會被認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因此,本身公司就不可以無理由剋扣勞動者工資。要是公司因員工自離有所損失,也只是在後面提供證據要求員工承擔損失而已,而不是扣工資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要是員工在離開的時候,公司扯出多種理由剋扣工資的,建議可以及時諮詢下專業的勞動法糾紛解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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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書生之見是我

這個沒有規定,有單位決定,如果算礦工,扣起來不會少

按勞動法員工急辭職要扣百分之幾的工資?

3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就著急走人,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等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來生還要一起走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自己辭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相應雙倍工資差額。

員工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同時保留好快遞單,作為曾經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證據。

其實,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若因員工的提前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賠償損失,但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高階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但這種損失一般很難舉證證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員工急辭職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中顧法律網

1、不依法提前書面通知離職,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應負責任只是賠償急辭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否有損失損失有多少由公司舉證,公司無法證明有損失不能要求賠償。

2、急辭工不能扣工資,更沒有扣百分之幾的規定。

8樓:

一般急辭工扣多少工資?

9樓:仝民善婉秀

勞動法沒有規定急辭職需要扣工資,但有規定,如果沒按勞動合同法程式辭職,沒有與用人單位做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可以追究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具體數額也沒有規定,需要根據損失情況計算。

10樓:簡簡單單

1、員工急辭職,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的話,用人單位扣除的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工資的20%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1樓:羅佳燕

我有急事需要急辭要扣百分之幾的工資才合理

12樓:

特殊情況協商一致不用扣錢的,但你的理由要充足。

13樓:王爺

我家裡有事,現在必須辭職工。要扣多少工資?

14樓:李雅慶

一般情況下是不扣錢的

如果你的崗位並非那種你離開了別人在短時間接不了的(比如技術類的)可能要時間長些

如果沒什麼技術含量,比如普工

只要和你們老大協商,一般是沒問題的,這種情況我們廠也經常出現

15樓:蓬城先生

不會扣錢的!現在找份工作不容易,建議不要辭職!可以參考一下勞動法!

按勞動法急辭職扣多少工資

16樓:糖豆豆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沒有規定如果不提前會有什麼處罰。而且《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了培訓費和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企業不能與員工約定急辭工要扣工資。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

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一、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什麼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急辭工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用人單位應主張賠償損失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我辭急職,按勞動法應扣多少工資,我辭急職,按勞動法應扣多少工資。

再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進行所謂急辭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按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現在勞動法規的話,最多隻能扣你20 的工資的。另外看看公司有沒有違規的地方,比...

急辭工想知道需要扣多少工資,按勞動法員工急辭職要扣百分之幾的工資?

如果是試用期肯定是不應該扣錢的 但是轉正了的話,是可以最多扣一個月基本工資的,也就是1500.即辭即走可以扣一個月基本工資是勞動部門支援的勞動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勞動部門同樣需要維護廠方的利益的 急辭工扣一個月底薪 你們廠的這項規定不附合勞動法,可以不予執行 你現在是屬於在適用期內的嗎?如果是適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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