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正常離職了,新勞動法有規定說正常離職也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嗎

2022-01-02 20:56:58 字數 5381 閱讀 2833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關於是否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

回答是: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你屬於《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相關法條)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回答:根據你的情況,你工作了兩年半的時間,每滿一年可以有一個月的工資,另外的半年時間我不知道你做了幾個月,如果是6個月或者6個月以上,可以有一個月的工資,如果6個月以下,可以有半個月工資。這個月工資是你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祝你維權順利!順利找到新工作!

2樓:夜夜an心

不知道你所說的「正常離職」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你沒有《勞動法》四十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你自己開始也沒想辭職,但單位來跟你商量要協議終止勞動合同,你也同意了,屬於「協議離職」的,單位應當給你經濟補償金,是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你的工齡,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因為這項經濟補償金是2023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才有的,所以只能從2023年開始計算工齡補償)

3樓:屠萍

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公司開除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離職的,補償2個半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經濟補償辭職

4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什麼新勞動法

2、按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單位沒有法定補償義務.

3、但是以下情況單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樓:

是不是看了法律條文不理解?

1、應該是第二年的一月十四日算離職。

2、不是「強制」買五金,是不買五金,就是「違法」。

一般我們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和住房公積金。經常說的「五險」就沒有住房公積金了。

「強制」與「違法」還是有點區別的。

《勞動合同法》是08.01.01開始實施,對以前的沒有追溯力,所以只要從08.01.01起開始交社保了,你就不能以這條離職了。

3、你說了好長,我只回答一部分吧。

你們公司的新規定:「如果不想投保的可以領到一百元每月的經濟補償,並簽定不入保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就是簽定的合同也是不生效的違法合同。公司不能以這種方式不給你們交社保。

交社保,是每個單位和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

8樓:平等互信

員工辭職,分以下幾種情況:

1、主動辭職,企業不用給任何補償。

2、被動辭職,企業無過錯,視為員工主動辭職,也是拿不到任何補償。

3、被動辭職,企業有過錯,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員工均可提出辭職並要求獲得補償。

補償規定:

1、以過去12個月平均月收入為基數,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如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計算。如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可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2、以工作年限為計算基準,每滿1年支付1個月。超過6個月不滿1年,視為1年計算。不滿6個月,視為半年支付0.5個月。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如沒有及時簽署勞動合同,超出期限部分可獲雙倍補償。

9樓:心果心

一\ 當然是離開崗位的時間

二\ 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地區不同,比例不同,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可交可不交

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經濟補償金以職工工資為計算標準。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經濟性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10樓:小輪小楓

一.離職的日期應為正式開始不再工作的時間,也就是一月十四日. 十二月十五日只是提交離職報告的時間.

二.1.現在企業沒有法律規定要上五金.多為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這個現在是必須要保證的.

2.企業應為員工上保險.具體是幾險目前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是肯定要上保險的.

三.公司簽定不入保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公司應當為員工上保險.

11樓:勞資新手

簡單如答如下:

一、應從你離開單位之日起計算,也就是2023年1月14日。

二、新法上規定用人單位應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即你說的五金。分別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但在勞動局一般還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買大額醫療保險。

三、並不是所有的離職都有賠償的。下列幾種情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賠償金:(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你的情況如果2023年1月14日離職,就應該享受單位支付賠償金。你們單位在你進廠兩年後才買保險是違反勞動法的,不管是新的,還是舊的。你離職後都可以要求單位補交兩年的社保或是補錢給你,你自己買。

你們公司出的新規定是違法的,國家沒有這種規定,單位是為了少繳社會保險費,節約用工成本。就憑你說的這兩點,如果你到勞動監察大隊一告,你單位麻煩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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