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變更名稱,勞動合同未及時變更,待原合同期滿後,公司未履行合同條款,告上法院是不是原合同無效

2022-07-30 02:07:27 字數 825 閱讀 4420

1樓:李建成律師

公司名稱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沒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到 公司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仍然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繼續有效。公司更名或合併,先前的權利義務會一併繼承。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

勞動合同法 雖未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但是,按其立法宗旨,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與勞動者新入職時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其責任並無二樣,勞動者同樣處於未籤勞動合同狀態,權益同樣受到侵害。因此,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

公司名稱變更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要補償嗎

公司名稱變更,公司和勞動者不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勞動合同繼續正常履行的,不會進行補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

勞動合同不續簽通知書,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如果不續簽公司要不要提前書面通知

各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啊 找個律師幫著起草吧,這種文書這裡的建議多半不規範,這點律師諮詢費省不了。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如果不續簽公司要不要提前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員工可以拒絕,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若員工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