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不按合同發放底薪,這樣合法嗎

2022-07-29 10:26:59 字數 5746 閱讀 8756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不按合同發放底薪,違反了雙方約定,涉嫌剋扣工資,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樓:閒時賞魚

違反合同法以及勞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與勞動者發生勞務僱傭關係時,應當依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按實際簽署,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我國《勞動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老闆不按合同發放工資是否違法

4樓:ycl於春林

你好:1、在已經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2、如果老闆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發放工資,屬於違約行為,勞動者有權利主張未發放的工資及補差。

有問題可以繼續諮詢,滿意請採納。

5樓:lawsan律商

按照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不得剋扣和拖欠.您因上述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裁判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維護自身合法勞動權益。

6樓:扶冬卉

老闆不按合同上發放工資,不扣錢,不知道咋寸

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要求賠償。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未按約定工資支付的(在發放時需扣除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個人所得稅等),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以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火了帝

第一步,蒐集有效證明,包括合法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據(工資條、工資卡等)、對話記錄錄音、工友證明等。

然後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

不過有可能賠償完了,公司會解僱你。

11樓:

這個很簡單啊,找到財務 ,問他為什麼不發,給出合適的理由,然後他還是不發,違反了勞動法,那就訴訟。別告訴我這樣又會耽誤你的前程與升職。那你就等著公司自己發吧。

公司不給底薪,這種制度合理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又說不給底薪了,只給提成!公司更沒有讓我們籤勞動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這種制度合理,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

1、沒有底薪,一般是不合法的,因為是勞動,必須有勞動所得,這與業績高低無關,你從事這樣的工作,就會付出勞動,理應獲得基本的勞動保障和收入。當然應該有不低於當地工資標準一定數額的基本工資,即底薪。

2、不籤勞動合同或者買社保都是違法的,按照新勞動合同法,30日內單位必須給你簽訂勞動合同,書面的,規定好社保,如果30日後單位還不給你籤勞動合同,你應該到當地勞動局投訴公司。因為沒有合同,你必須提供公司用你的相應證據。

你應該記錄公司的營業執照上的法定名字,法定代表人等資訊,你入職時的證明,如工作證牌,通知單,公司提供給你的**等,如果這些都沒有,你必須請同事出具書面證明。這些提供給勞動局,幫助你維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法啦!最起碼公司是要支付當地最低工資的。不知道你的公司在**,因為有點地方不籤勞動合同和不購買社保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嘗試著用你知道的勞動合同法知識去和公司交涉,不要太沖動了,如果不行,再到當地勞動站尋求幫助。

14樓:積碳寶

當然不合理了,國家規定是必須有底薪的,

現在這樣的公司太多了,你們是被騙進去的。趕快走人吧,別越陷越深。

15樓:

好像不合理,你去勞動仲裁問問吧,,這樣不正規的公司太多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非常的不合理,換一份吧。

公司不按勞動合同發放工資

1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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