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沒有與公司簽到合同如果不上班公司會給補償嗎

2022-04-03 06:48:29 字數 5934 閱讀 2494

1樓:王元頁

入職不滿一年,可以要求因為沒書面合同從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雙倍工資

入職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合同,辭職沒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李永輝律師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也受法律保護。孕期的勞動者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非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合同嗎?公司會賠補償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公司降薪,可以不續簽合同,公司會賠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均應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4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在公司上班一個月,公司沒有給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辭退,我能拿到補償嗎?

5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如果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一個月,公司還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是能拿到雙倍工資的補償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三、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上班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zhou律師

如果單位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的你,那就合法。支付給你應得的報酬即可,沒有補償金。單位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你訂立勞動合同。

8樓:

是試用期 不是正式簽了合同的 雙向選擇 合法合理的 不能得到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打擊你,真夠嗆

你再查查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吧,尤其以你不合格為由,這個真的很難仲裁

10樓:

我只是社會保障專業的學生,為你簡單講下我的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我認為任何雙方確立勞動關係的活動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所謂的試用期應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因此公司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失,違反了《勞動法》。

1.您為公司工作一個月,是否確立了勞動關係,例如是否有上班證件、證明你為公司效力過的具體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你為公司提供了何種具體的勞動以及你參與了公司的日常運作,確定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2.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自身損失情況提出要求賠償。

公司調換工作地點,而我不想去,可以拿到公司的補償金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去自動離職的話,無補償金

如確實加班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可以主張假日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把你的實際困難與公司進行溝通 爭取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 如果溝通達不成協議 你可以尋找合理的理由拒絕去上海工作 如果公司為此解僱你 那麼公司就必須給你賠償 賠償金計算方式是 你為這家公司服務一年 他們就要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你為公司工作了6年 他們應該賠償你6個月的工資

13樓:前慶

雖然勞動合同上沒有寫工作地點,但是你已經在現在的工作地點實際履行合同。因此,要調你到上海工作,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得到你的同意。你不同意的話,應該讓單位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

你本人千萬別提出辭職。至於工作六天,不一定違法,要看你們周工作小時是否超過40小時。國定假日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

當年法定年休假未休完,要額外給予兩倍的工資。 有空多看一些職場的文章吧,像六度伯樂網就有不錯的職場文章。

跟公司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公司會給補償金嗎?

14樓:土流集團

正常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獨不再續簽,是沒有補償的。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期滿的,也不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天天聊社保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不給補償金?記住這一條,就能領領錢了

1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能補償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17樓:律兜諮詢3號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不續簽,到公司拖欠工資,可以申請賠償嗎

1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 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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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要看當時你們約定沒有違約金,類似於提供教育培訓,乙方在合同期滿前版提出離職權的,應當支付相當於培訓費用的違約金,如果有這種約定的話,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違約金的,如果沒有的話你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可以了。合同沒什麼保證金這一說的,如果說是類似於交押金或者扣身份證之類的,是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不續簽通知書,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如果不續簽公司要不要提前書面通知

各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啊 找個律師幫著起草吧,這種文書這裡的建議多半不規範,這點律師諮詢費省不了。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如果不續簽公司要不要提前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員工可以拒絕,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若員工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