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不定時上班,解釋在勞動法中不定時工作時間是什麼意思

2022-07-01 23:02:19 字數 5494 閱讀 1400

1樓:

廣東胡律師:

提供你們每天超出8小時工作的證據上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投訴,要求公司支付你們加班費。

2樓:釣魚佬老頭

1、不定時工作制,不是單位領導說了算的,按勞動法的規定必須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的特點和要求,還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才能執行。

2、即使按不定時工資制,也要符合勞動法以及相關政策對工作時間的規定,超出規定時間也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標準工資時間應當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標準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4、如果公司堅持不改,不支付加班工資,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的。

解釋在勞動法中不定時工作時間是什麼意思?

3樓:nice你

回答:不定時工作制不是僅僅合同約定就能實施的,必須經國家批准。《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列舉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

因此,你們公司是否得到批准,是不定時工作制是否成立的關鍵。

ps:《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由於中層管理人員實際上仍然實行固定的工作時間,所以公司的做法帶有欺騙性,是不合法的。如果它確實有批文,請你收集能證明公司內部給你們規定的工作時間的物證和你加班時間的證據。

另請參考以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5日,古某與上海某石油化工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貨運裝卸組當工人。該廠的貨運裝卸工作一般隨車輛、貨運產品生產情況決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時在上班時間無裝卸任務,但下班後又因運輸貨物的車輛進廠需要立即裝卸,裝卸貨物的時間也由貨物多少而定。化工廠每月給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資,因此古某對這樣的工作性質也沒有意見。

2023年10月,石油化工廠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對企業部分工作崗位的職工實行了不定時工作制,古某的工作也在批准之列。2023年12月5日,當古某領取11月份的工資時,發現缺少了加班工資,遂大為不滿,要求化工廠支付其在8小時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資。但化工廠認為,古某有時也存在一連幾天工作不滿8小時的情況,由於對古某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於是拒絕了古某的要求。

古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出示了自己儲存的11月份的裝卸記錄,上面確有超過8小時後的超時工作時間記錄。古某認為,自己8小時以外的工作有據可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合同裡並沒有規定對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將他的崗位認定為不定時工作制是無效的。所以,請求化工廠撤銷對其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規定,並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加發所拖欠工資的25%作為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後,經**審理及雙方當事人舉證,認定古某所從事的裝卸工作系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因此裁決:對古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援。

專家點評

焦點一: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是否就無效?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勞部發[1994]503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古某在單位從事裝卸工作,從工作性質來看屬於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的範圍,化工廠可以為其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古某認為,合同裡沒有約定企業就不能單方面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這種觀點並不正確。事實上,企業單方面的要求,以及企業與勞動者只在合同里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做法都不能算數。

根據法律規定,對何種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必須由用人單位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才能算數。本案中,仲裁委查明,化工廠對古某所在的裝卸工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確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化工廠與古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企業根據古某的工作性質申請不定時工作制,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並不屬於擅自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

焦點二:企業是否還需為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支付加班費?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只有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時才有加班費。

古某平時在8小時以外工作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加班,而是屬於正常的工作時間,所以他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忠告及對策

對於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單方決定不行,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也不行,只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才合法。如果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施行不定時工作制,在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5條中明確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對違反法律、法規延長工作時間的單位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在這起勞動爭議中,古某的敗訴,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其對勞動法律、法規中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不甚瞭解,而另一部分原因則是由於企業未就工作時間問題向職工進行必要的宣傳和教育,企業應從這個案例中吸取教訓,在職工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學習,以免由於認識不全面而產生勞動爭議,影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定時工作時間,指的是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工種,不用每天打卡而是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由公司按照法律規定靈活安排上班時間

6樓:越前龍雅是我

勞動法中不定時工作時間是按照不定時工作制來講的。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它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指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

關於勞動法對公司上班時間的規定?

8樓:被淹死的魚

合法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你們公司並沒有違規。

9樓:陽光大稻

沒有特殊原因的話,是不合法的。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0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綜上條列你們公司行為是合法的

擴充套件材料: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折算,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出勤時數(不含加班)為166.64小時。

如果公司要實行不同於《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上班時間規定,需要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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