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2021-03-03 20:48:16 字數 583 閱讀 861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具有以下法

律特徵:

一、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為法內律允許買賣的物,禁止容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或有處分權的物。出賣人一般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規定或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享有處分權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為出賣人,如抵押權人、經紀人、人民法院等。

三、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屬於出賣人。以他人的物為買賣仍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並移轉於買受人,則因主觀不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已存在。將來產生或製作的物品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到來之時,該標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處理。

五、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買賣時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六、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非出賣人特為買受人制造或由買受人提供製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則,就不屬於買賣合同,而屬於承攬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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