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的時候老闆降低工資怎麼辦,辭職的時候老闆降低工資怎麼辦

2022-02-06 23:18:03 字數 5487 閱讀 7033

1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針對單位任意降低職工工資的行為,職工不要因情緒所致單純的馬上提出辭職。個人認為可以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一是繼續工作,取得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後,等哪天想跟單位清算工資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的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是先在單位忍著工作一個月,當取得單位無故降低職工工資的證據後,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裡要強調在具體操作時,一是要先取得證據,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一定要寫清楚,不能只寫辭職。否則對本人舉證不利。

2樓: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3樓:***問題解答

回答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可以保留相關的證據去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一、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勞動者可以以公司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用快遞給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更多8條

4樓:518姚峰峰

申請勞動仲裁

沒簽合同就是違法

至於你們約定的多少錢工資,有證據才可以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2800頂我兩天工資而已

6樓:匿名使用者

大哥,人家事先說的你做了就代表同意了啊

老闆變相降低工資怎麼辦 10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可以保留相關的證據去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一、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勞動者可以以公司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用快遞給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協議是沒有任何用的,籤的工作合同也是沒有的,老闆不想給你那麼多錢,是有很多種辦法的,要麼忍著,要麼學點技術跳槽,別無它途。

9樓:

口頭協議是沒有任何保障的,可以說話不算數。

離職了結算工資前,老闆突然要降低把提成降一半左右,我要怎麼辦?

10樓:123河流六

你好,樓主:

既然公司準則上已經註明提成是多少錢,那麼,你在辭職結算內的時候,公司就應容

當按照準則上的約定給你約定的提成數!

這是公司的章程上規定了的東西,你們老闆不可能不知道這一回事,假如真的無法按照公司的準則上約定的提成數來執行的話,你可以這樣做:

把你們公司的準則列印出來,如果沒有的話,可以用手機拍下來,這也可以作為一種證據,然後可以去勞動部門去申訴!

11樓:蕭十一畫

當然要按照原提成結算!這是你的權力,實在溝通不了可以去勞動局討個說法!

12樓:疏瑋胥藝

讓他給出不發放的理由,你若是有相關的扣除你款的完整資料的好,可以去社會保障局投訴。社會保障局屬於兩邊欺負的。

老闆降我工資了怎麼辦

13樓:墨汁諾

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可以保留相關的證據去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一、老闆變相降低工資

,勞動者可以以公司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用快遞給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老闆之所以敢降你工資,很明顯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可能有明確的工資約定,空口無憑,必然百口莫辯,也只能吃啞巴虧了。

既然老闆想通過降薪逼你走,再留下來實無必要,走為上。

但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你有權主張以下權利:

要求老闆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時間從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否則,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15樓:舞韻

首先你確定兩個內容:

第一,老闆是因為你個人工作不努力或達不到公司要求而降薪。這也就是說公司是在勉強留用你(或者說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暫時留用你),也可以說是在公司實在招不上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在臨時用你。我認為此時你應做兩手準備:

一個是另找工作;另一個是更加努力的工作,讓公司感覺到你的工作是在為公司創贏,對你工作的滿意不斷提高,便於日後老闆給你加薪。

第二,因公司整體原因而降薪。這其中可能會有拿你與公司同崗的基它員相比,公司認可能給你定的資高了,對其它人無說服力。如果這種情況話你不要做其它選擇,公司對你的工作應該是認可的,你只要盡心盡力做好工作就ok了。

至於合同的事,那要另說的,無論你在那個工廠做多久,只要入職在一個月內是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問一下:

1、你是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像薪酬福利等勞動者的利益都規範在勞動合同裡,一般都是一式兩份,公司一份,自己手裡留存一份。這是一種法律依據。

2、公司降工資是否給過正式理由,如書面通知,還是口頭通知,這是最好小人一次,用手機錄一下,當做以後勞動仲裁的證據,這是很有利的。

3、問一下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不建議打官司,如果最後實在沒有辦法了,還是得到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為公司是出工資或者聘請律師來和你打官司,而當事人要浪費自己的時間、人力、物力等,這種代價與最後的收益相比,是不對稱的。

希望能夠幫到你!

17樓:律家保

您好,用人單位未經員工同意,私自降低員工薪資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8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擺明讓你走,如果你不走,老闆會瞧不起你。你現在能忍,就不怕過幾個月老闆把你工資降到4000,甚至更低嗎?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果斷走。

老闆用降低工資變相逼員工辭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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