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2022-03-09 22:49:20 字數 5507 閱讀 9600

1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等)之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遞交書面辭職通知書,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同意。但需注意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採取郵寄遞交的方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為什麼呢?

因為沒人接替你是吧。

跟老闆好好談談。

給他一定的時間招人。

實在不行,那點工資不要了。直接走人。

3樓:丶有求必應丶

應該找點理由跟老闆說,無緣無故辭工幹嘛,老闆不會同意的

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4樓:書小哥

簽了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寫辭職信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3、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

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4、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5、通知書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3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6樓:匿名使用者

寫辭職報告,交掉後一個月他不能不放的,就算有什麼保密協議也是要讓你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老闆不開退工單,不讓你正常離開,你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責任貌似車間主任是擔不起的。只是為了要離開這家單位你就可以用法律的**來保護你自己。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過,企業員工辭職有兩種情況:一是在試用期內的辭職,可以隨時離職,員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二是合同期內的辭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已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單位沒有沒有按照勞動法給你購買社保是不合法的,所以如果你工作已經交接妥善並且態度又強硬堅決的話,我想他們是不會為難你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兩月 向人事部門出具 辭職報告 說句題外話 你還很牛啊 想走都走不掉-----

我想辭職 領導不同意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你與公司籤的合同中是否有關於違約金或者關於押金退還方面的約定。如果有,則應按照約定來處理。如果沒有,你再瞭解一下公司公開的內部制度中是否有押金方面規定。

如果既沒有約定也沒有相關內部制度,你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退還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0樓:自學成富

提交辭職書還要經領導批准才有效的.至於賠償經濟損失,一般籤的勞動合同不用賠!

11樓:英天工閭蘊

竹子答案:你要辭職,公司不願意,這在目前很是正常的,一是說明你做的不錯,二是老闆找員工目前很難。如果你提出到法院告他們,目前我國僅僅是法制初級階段,很多法律執行起來有困難.

去勞動局仲裁不是不可以,一是要時間,二是要代價。你要算算划得來嗎?你找主管單位也一樣,因為這樣的事太多。

管不過來。很多人的處理方法就是,一邊辭職,一邊找單位。一旦有了新的不錯的單位想走就走,說走就走。

沒有顧忌,你不讓走我也要走,最多就是一些損失,我已經不在乎啦!那就是一張辭職信往桌子一放,批不批都要走。這就是最最快的。

這就瀟灑啦!

12樓:丨黑暗遊俠丨

呵呵。。生人有妙計。。

籤合同是保障雙方利益的。。你怎能說走就走。。

反正他給你這麼多工做。。 你就慢慢做。。做本份的。。 多的別做。。

法律沒有說。員工辦事不力要犯法吧。。 但老闆就受不了你。。你不走也會叫你走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都是同意的.強扭的瓜不甜的道理老闆也是知道的.

按照合同法來說 ,員工在申請辭職後的一個月或三個月(由公司定)內可辦理離職手續,若無法辦理可以按照合同來執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經濟賠償的吧.合同都簽了,當然要按照合同上來的呀。

我要辭職領導不同意怎麼辦?

15樓:我愛學習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走人。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辭職和離職的區別:

1、其次,流程不同。

辭職是經過本人申請,領導審查批准之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而離職,比如曠工離職是自動離職,不經過任何申請。

2、最後,結果不同。

辭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而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勞動工資、加班補貼等費用,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種是因本人意願而辭職。可以獲得正常的勞動報酬,沒有經濟補償金。

而曠工離職的,工資也拿不到,還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16樓:淚

一般來說,要辭職的話,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過得準備好證據,證明過你提前了三十天提交過辭職證明。

如果這種情況下,老闆依然不同意的話,則可以直接辭職,

如果在工資方面老闆有拖欠則可以採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樓主如果是想快速辭職,且不想被老闆扣除工資的話,我是建議,每天故意在上班期間幹各種不相關的事情,然後讓老闆主動辭退你。

這樣不僅辭職辭的快,而且工資方面能拿全自己應得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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