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

2022-02-03 12:57:59 字數 5972 閱讀 6642

1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訴訟離婚,二是協議離婚,您提問的問題需要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來看,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選擇協議離婚,那麼雙方在離婚協議內就房產的分割事宜進行明確約定,併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之後由男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如果雙方為訴訟離婚,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因此,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該房產歸女方;如果協商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男方若不想要房子,可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女方,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折價款,女方同理。若雙方均想要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雙方均不要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並且雙方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很可能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之後再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樓:不得瑟中年

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視為婚後對配偶的贈與。

但是離婚時並不是各一半來分配,會根據女方對房產的貢獻以及結婚後共同生活的年限長短。

在司法實際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根據你的情況來看,因為你是全款購買的房層,女方並未付出任何金錢,同時結婚時間也短,估計最多百分之十左右吧!

3樓:張玄逸

你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等於是贈與了房產份額,就算是你婚前全款買的,從此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要分割,原則上是平分,具體看你們的婚姻狀況。

另外,沒有什麼《新婚姻法》,連《婚姻法》也作廢了,現在包含在《民法典》裡。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

4樓:京師周潔律師

1.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5樓:禁偌寒蟬

在大多數人的認知觀念裡,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就是一人50%,比如一套100平的房子,每人分配50平就可以。這樣的分配方案在舊婚姻法中是基本適用的,但是,在2023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2023年起,離婚後,房產要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來實施,在新規《民法典》實施後,夫妻雙方爭也沒用,一切要按照法律法規來處理。

第一點:離婚後不能進行分割的房產

1 男方或女方在結婚證領取之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2 結婚之前,一方在公證處進行財產公證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3 婚姻存續期間,贈與或者遺囑繼承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4 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或女方以自己的個人資產購買的房產,同時,沒有登記另一方姓名,且能夠提供購買房產100%為個人資產的證明,離婚後,這樣的房產不用進行分割。

2023年離婚房產分割新規定?來看看怎麼具體怎麼執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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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離婚後,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房產

首先,大家要明確,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都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1 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購置贈與夫妻二人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後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明確提出贈與其中一方,並簽訂協議或者進行公證,那麼,這樣的房產離婚後是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

2 結婚後,所有購置的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注意:上文中提到的離婚後不能分割的房產第4條除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結婚之前的財產,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存在,即便是進行過多次婚姻,這部分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無論什麼情況都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但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後,夫妻雙方共同創造出來的財富,無論男方掙得多,還是女方掙得多,只要是沒有明確界定為個人資產的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3年離婚房產分割新規定?來看看怎麼具體怎麼執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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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23年1月1日,現行《婚姻法》正式廢除,《民法典》正式生效,還有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新離婚篇中增設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僅限於夫妻協議離婚。

6樓:北合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

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四、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將婚姻法廢止

統一制定為民法典

大的原則沒有變化

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只有是夫妻共同財產,才涉及到離婚分割問題

一般是按照共同財產的總額分割,房子的歸屬問題

8樓:水鄉泥人

婚姻法頒佈後是一直實施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式才能修改。

從來就沒有每年一變的說法

你這個不知道是從**聽來的,肯定是錯的。

9樓:每文敏子

請問子女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資買的房子(產權證是父親名字),幾個月後後來又加了子女名字,那子女離婚後房子怎麼分割?

10樓:末城殘零丶

婚姻存續期,自己轉錢自己花,購買的車房,是女方自己花的。離婚還要平分嗎?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是什麼?

11樓:歸屬地生活不易

一、小產權房分割

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

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採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於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屬於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工齡折算等因素,並徵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後予以公平分割。

五、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六、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於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並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於市場**與***格的差價範圍之內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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