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有關搬廠的,有懂法律的朋友幫我解決下

2022-01-06 21:51:28 字數 3735 閱讀 5827

1樓:李永輝律師

首先需要確定分廠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如果分廠已經獨立註冊,則調整到新廠屬於變更。對於原廠來說,您的勞動合同屬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分廠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地點的變更不應視為廠址的孌更。

如果廠方變更工作內容,屬於廠房違約。

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也可以有三十天前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月工資以後,解除合同。

勞動者本人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後解除合同(但無權獲得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廠址變更,如果你不願意那麼是可以不去的,不屬於違約。

4樓:廣州民商鄭律師

你好,如果1分廠遷出,2分廠遷入,並且兩個分廠屬於同一個公司的,安排你在同一個地方,即在現在的第二分廠工作,且工作崗位沒有變更,你不同意繼續工作,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的,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如果調你到2分廠工作,雖然地址是原來的1分廠,但是崗位變更,需要與你協商,協商不成,你可以離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5樓:漆以丹

1、要區分原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職務、工作內容、薪資是否發生變化?

2、如果沒有變化,勞動者不服從,則屬於勞動者違約。

3、如果發生變化,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否則屬於企業違約,須給予勞動者相應賠償。

公司搬遷給員工的勞動法合理賠償是多少

6樓:華律網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算一年,補一個月的賠償金,沒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1、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

2、反之,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

3、不願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8樓:態度要端正

公司搬遷給員工的勞動法合理賠償是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決定要賠償了就辭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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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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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搬遷了但是沒有和你協商,就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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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具體建議找當地律師細談計劃

10樓:簡簡單單

如果公司搬遷到外地,而你不去的話,公司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並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12樓:螞蟻搬家

一般的小公司可能就不得給你說啥賠償了,能給你把工資發完就不錯了。

不過按正規流程的話,還是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然申請一個月的工資

13樓:

樓上的胡說八道,不知所云。

單位要搬遷,勞動者不願隨往的,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你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工齡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單位應當再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由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承擔賠償金。

15樓:

公司搬遷到同一個區,請問有賠償嗎?謝謝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跟公司簽約內容,也就是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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