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問題,為什麼勞動仲裁不受理養老保險的問題

2022-01-05 07:38:09 字數 5036 閱讀 360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僅聽一面之詞在沒有落實的情況下,就肯定勞動仲裁不受理養老保險的問題,是你存在過錯,不可取。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四)就包括「勞動保險」爭議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匿名使用者

在中國要學會做人,學會做人就要學會一個字,這個字叫作:「忍」!

3樓:孫法官說法

1、因養老保險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勞動仲裁應當受理。

2、勞動仲裁不受理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問題,為什麼勞動仲裁不受理養老保險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僅聽一面之詞在沒有落實的情況下,就肯定勞動仲裁不受理養老保險的問題,是你存在過錯,不可取。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四)就包括「勞動保險」爭議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樓:孫法官說法

1、因養老保險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勞動仲裁應當受理。

2、勞動仲裁不受理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單位不交養老保險,離職後我想申請勞動仲裁,但在「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三條中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

6樓:瓜西居士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你所說的這種情形顯然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而我們應當如何看待你所說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三條呢,最高院的庭長答記者的時有提到: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從上面庭長的講話可以看到,如果僅僅是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問題,則可以勞動仲裁。,如果涉及到企業和社會保險徵收部門的關係,則已經包括勞動者、企業和社會保險徵收部門三者的關係,已經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勞動仲裁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所以司法解釋就不把這類事件納入勞動仲裁範圍。

下面有一段文章你可以參考

《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該條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威解讀,即 「從合法、務實的角度界定了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否把所有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別地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確是一個在實踐中爭議廣泛的問題,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我們研究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2]「當勞動者的社保問題通過社保管理部門的行政手段和其他管理職能能夠予以解決時,司法不宜過多幹涉;而當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遭受侵害且社保管理部門無力解決時,勞動者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勞動者如果因為社會保險手續無法補辦的,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能夠證明社保經辦機構還能夠補辦,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該勞動爭議案件,而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本條司法解釋曾起草了兩款內容……既然第一款已經規定了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範圍,對於第二款內容可不必再特作例外規定。本條司法解釋最終只保留了第一款內容」……[3]

據上,對《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應作如下理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申明該條確定的是「受案範圍」,那麼從邏輯上講,符合該條規定的就屬範圍之內應予受理,不符合的則自然就屬範圍之外而不應受理,與此相類似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該解釋第二條企業改制爭議受案範圍也作如此解讀。[4]從該條字面文義上看,將社會保險爭議列入勞動爭議案件,需同時滿足「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等三項條件,缺一不可;即使是沒有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補辦,或者儘管不能補辦但沒有影響勞動者享受社保待遇而未要求賠償損失的,也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因此上海的有些**及法官就認為《勞動爭議解釋(三)》「顛覆了上海法院此前幾乎受理全部社保爭議的做法」,[5]「對民事審判帶來了較大影響,給勞動爭議案件承辦法官(含立案法官)帶來知識更新的同時也帶來思維的挑戰」。[6]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一百條)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等法律法規早已授予社保管理部門類似於稅務機關的很強的行政強制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權力,如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事宜,勞動者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向社保管理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如社保管理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不力,勞動者還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勞動者維權的法律渠道是暢通的,其合法權益不會因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而無法保護。

7樓:羅長江律師

理解不對。離職後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原單位補繳社會養老保險或者賠償單位應負擔的繳費金額。

8樓:高雅慧律師

您好,可以社保部門解決保險問題,社保中心有稽核部門可以解決。因為各個地區實踐情況是不一樣的,有些仲裁部門就可以解決,有些地區需要社保部門進行解決。而且需要的材料也比較多

9樓:呂艾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第二項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爭議,屬於《一裁終局案件》

提問者申請讓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是不用去法院的,是經過仲裁庭裁決後,就發生法律效力的。

解除勞動合同對養老保險能否申請勞動仲裁

10樓:反對噶薩嘎

首先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中,養老保險是必須存在的一項內容,既然當初你們訂立的合同沒有這項規定,恰恰說明保安公司的行為存在違法之處,可以要求給予賠償或補辦。

其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關於社會保險類的糾紛均屬於勞動糾紛,走勞動仲裁的路子當然可以。針對勞動糾紛,可以選擇勞動調解或勞動仲裁。相比較而言,勞動仲裁程式更為規範,但規範的同時也意味著比較繁瑣正規。

但更具強制力。

再次針對勞動仲裁的程式,我不太清楚你所在的省市,勞動仲裁機構並非按行政級別設立。但一般在省城和較大的地級市都設有勞動仲裁機構。一般程式你可以參照我國的勞動仲裁法。

簡言之可以分為:爭議雙方簽署仲裁協議(這是強制性規定,即保安公司必須首先答應和你玩仲裁)——提交仲裁書——雙方共同選定仲裁人——仲裁——執行。

最後,需要準備的證據主要就是當年的勞動合同了,希望你能請律師或是法律工作者具體收集證據,我這裡只是大致給出意見,實際情況紛繁複雜,會有很多變數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先去勞動仲裁,繳納勞動保險是公司的義務,你去申請仲裁是前置程式,必須先仲裁然後才能訴訟。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去法院起訴,然後還可以提起二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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