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已經終止勞動合同,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年休假補償金嗎

2022-09-03 01:16:42 字數 5151 閱讀 3940

1樓:數學知道行家

經濟補償金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拖延不給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拖延不給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用人單位拖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應當先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經勞動監察責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在一些省市,賠償金只有勞動監察限期支付 仍不支付的勞動爭議仲裁才支援。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

可以的,只要解除勞動關係未滿一年,與上次用人方還存著勞動糾紛或者爭議的,隨時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時效只有一年,從勞動者利益收到侵害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如果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勞動部門是無權受理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只要解除合同不超過一年就可以申請仲裁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都可以的,既然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了,就不能申請補償金啊。只有在勞動合同有效的範圍內才可以的。所以現在就不能了

5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有證據證明你沒有年休過是可以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的時候離職協議簽了沒,如果離職協議裡面明確結算的金額,而你又簽字了,說明跟公司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這種情況去仲裁也沒有用,之前我們單位就是處理過一起關於年假問題的糾紛,因為員工在離職協議上已經簽字了,所以仲裁結果是公司勝訴。

辭職後還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齡補償金嗎

7樓:李鎮男

如果去年的勞動仲裁未涉及解除或確認解除勞動關係和主張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現在公司破產,你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熬血大白菜

如果是你主動辭去工作,是無法申請勞動補償的。但如果是公司辭退你、失業、被迫離職,裁員等原因是要有勞動補償金的,也與當地政策有關。

與公司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是可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與公司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等。

我以公司沒有帶薪休假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能申請要補償金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不滿足申請補償金的條件。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來看,勞動者主動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公司還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項權利對企業的限制極大,更應該慎用,不應隨意擴大解釋。如果將未休年休假也適用這一條的話,造成的後果可能是員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將來可以隨便辭職,還能要求經濟補償金。

造成權利的濫用。

申請補償金的條件: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支付職工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或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或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外25%的經濟補償金。

3、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4、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在辭職報告上載明違反勞動合同現象,解除合同牽扯的一個是賠償一個是補償,如果是你自己辭職的你什麼也不能要求,就是補償和賠償都沒有,如果是公司違規造成你的辭職,你可以要求補償,但是他的違規如何界定是一個問題,你執意這樣的話,可以去要求仲裁

13樓:武漢派遣

1、要搞清楚公司違反那些法律的規定?

2、公司違法,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相關補償和賠償金。具體的請參考《勞動合同法》合同解除的相關條款。

3、你這個問題不光是補償金,還有相關的賠償金。

4、補償金一般是一年一個月工資的計算方式。賠償金金就眼看違反哪些規定。

14樓:胡小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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