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後簽定兩次勞動合同,單位卻在第二次合同期滿後要求終止合同,這麼做是否合法

2022-01-01 19:38:57 字數 6122 閱讀 1564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08年後與用人單位簽定兩次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在第二次合同期滿後要求終止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提前30天,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多支付一個月工資,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08年後連續訂立2次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應該怎麼賠償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西政自由鳥

沒有雙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月工資的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月工資的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簽是要從08.01.01算起滿一年算一個月.

一年不到滿6個月算一年賠.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賠.你的情況用該賠2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願意給你通訴費得話就是3個月的賠償金.我是剛辦的賠償金.這是勞動局給的答案

7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為平均公司乘上連續工齡(高收入者除外)

二、應籤未籤,仍舊用工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係,這是合法的,而且也很常見。

我來說一下原因吧:

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後,在第三此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要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了,對於很多企業來說,這是一個風險較大的動作,因為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一旦簽訂了無固定器勞動合同後,員工可能會自認為拿到了鐵飯碗,所以工作不會像以前那麼用心,而且容易出現消極怠工卻不易處理的情況,但是這只是原因之一,不是全部。

一般來說大部分企業選擇是三年一簽勞動合同,而薪資是一年一漲,在兩份合同到期時,一名普通的文員也已經漲過了5~6次薪,原本5k月薪的員工很有可能在這個時候已經月薪達到了7k甚至8k,而公司的用人成本大約是人員薪資的1.5倍,也就是說從7.5k的用人成本增長到了驚人的12k,而這個時候雖然員工對工作本身已經得心應手,但是同樣也會在工作態度上有所懈怠,那麼續簽第三份合同的之後,面對逐年增長的用人成本與基本不變的人工產出,導致企業投入所獲得的回報比率在逐年下降,以企業的角度來說,這事是非常不可行的,所以企業很少會在正常的情況下願意長期用人。

當然還有一種非正常情況,企業願意長期用人,比如公司每年小幅度提升工資,甚至不提升工資,比如我7年前的公司從我入職到5年後離職,我的工資僅增長了1000元,那麼公司當然願意用我,但是很遺憾的是作為員工的我,必然不願意繼續做一個低廉用工,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會選擇離職,而企業也明白為什麼。

原因說完了,咱們再回到正題,你問這個問題是為了什麼?續簽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你希望可以續簽第三份勞動合同,而企業不願意,那麼就證明從你公司的角度看,你已經不值得企業按照現有的待遇繼續僱傭你,所以你不要想從法律角度去強制讓公司跟你簽訂合同,不過不是沒有好處,你可以拿到一筆費用不低的補償,因為企業不同意續簽合同的話,按照法律來執行,是需要給你一份(n x 月薪)的經濟補償金,n為你的工作年限,相當於你工作了6年,會拿到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請記得為了拿到此補償,一定不要主動提離職哈,你要是主動離職的話,這份錢就不存在啦~~~~

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可以終止合同,除非你有39條和40條第1、2項的情況可以終止,但要給你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08年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違約金怎麼算?

10樓:陳雪彥律師

這不屬於違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因你們之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就必須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你不訂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你們之間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你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除非跟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或者勞動者同意到期不續簽合同,如果不能協商解除,勞動者也不同意到期不續簽,公司單方解除的話,需要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建議儘量協商解除或讓勞動者寫個到期同意不續簽的的承諾書,已減輕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如滿意,請採納。

1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08年以來只簽過一次勞動合同,這次不能籤無固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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