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一年後新增加責任書合法嗎

2022-04-09 11:33:00 字數 632 閱讀 5693

1樓:橘子不如橙子

如果用人單位新增責任書或者相關協議,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做書面變更;如果責任書或相關協議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有影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三)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又簽訂責任書,而且條款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那麼是合法的。

3樓:玄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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