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有何區別,如何區別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2021-07-25 17:27:26 字數 2046 閱讀 3311

1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職務行為,是單位的工作人員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而所作的行為。

個人行為,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沒有受單位工作的委託。

區別是職務行為由所服務的單位承擔責任,個人行為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個人理解,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二字是外來語,是袁世凱首創.

而公安是解放初期為抓特務組成公安軍(公共安全),以區別邊防軍、國防軍而叫的,後來組成公安部、公安局至今。

公安一詞很早就有了,它**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公安委員會,那是個有生殺大權的機構。國民黨時期也用過公安局這個名稱,**南昌起義時就是南昌市公安局長。

公安是公共安全的簡稱,我國公安機關不光承擔打擊犯罪的警察業務,涉及公共安全的事務都歸它管,象戶口,消防,出入境等,我國的公安部相當於某些國家的內務部或內政部,這就是為什麼公安部不能稱為警察部的原因。因此,我國公安機關的幹部被稱為公安人員是比較科學的稱呼。警察是負責地方秩安的.

歸地方指派.

派出所:我國公安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

——《現代漢語詞典》

(據說派出所屬於一個外來詞,**於日語。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機構的意思,在日語中並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國這個詞演變到今天,變成了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就是我們說的派出所。

)在我國,他們的區別請參考醫生和大夫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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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職務行為個人代表的是單位,個人行為代表的是自己

如何區別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

4樓:博愛傑傑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行為特點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廣義指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為。與“群體行為”相對稱。

狹義指個人在非社會交往場合中的單獨行為。是個人與社會互動作用的結果。受社會環境和個性的制約。有外在和內在之分,前者如言論行動,後者如思想意識等。

個人發出的行為,個人與環境互動作用的產物。不同社會有不同的個體差異,亦或者個人在團體中的行為特徵也經常有異於單獨時的行為。個人行為還存在外表和內在之分。

前者是外露的,可以被人觀察到,如言論、行動等;後者是潛伏的,不可能被人直接察覺。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想你問的是行政法的問題吧

區分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

你只需要知道什麼是職務行為就可以了,不符合這個的就是個人行為

職務行為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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