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有何區別

2022-03-21 23:52:12 字數 5854 閱讀 3970

1樓:汗碧曼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於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

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與其委託的組織;

2、能否引起行政訴訟

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3、概念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釋出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

4、分類不同

(1)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羈束行為、自由裁量行為、要式行政行為以及不要式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以及行政強制執行

2樓:剛珉曲材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1)行政處罰。

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2)行政檢查。

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瞭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3)行政許可。

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4)行政強制執行。

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釋出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餘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於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定義就不說了,具體有三個標準:

1、行政行為所指相對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主體針對的物件不確定.

2、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件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行政行為主體針對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3、行為內容是否有重複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表現為直接賦予、剝奪、設定、免除特定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4樓:翎子心語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檔案、規章、法規等沒有具體的行政主體和行政客體(行政物件)的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有具體的行政主體和行政客體(行政物件)的行政行為。

5樓:

最簡單的識別方法:看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具體物件還是一般物件,前者即具體行政行為,後者為抽象。

6樓:靖澎時遊

抽象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

對不特定物件

制定和釋出

普遍性行為規範

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制定、釋出行政法規

、行政規章的行政行為;二是行政機關制定、釋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

行政命令

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

針對特定物件所作的,能夠引起具體

行政法律關係

產生、變更和消滅並直接產生

法律效果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區別在於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概念和分類不同、產生效果不同。

一、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1、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2、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二、兩者的概念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釋出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

三、兩者的分類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執行。

2、抽象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為、自由裁量行為、要式行政行為和不要式行政行為。

四、產生效果不同:

1、抽象行政行為不直接產生影響普通公民權利義務的效果。

2、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某個或某些公民的權利義務,如張三被罰款五十元,就負有繳納五十元罰款的義務。

中國教育網-解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8樓:找法網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中,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適用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1、效力物件不同

抽象行政行為效力的物件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和事。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物件為特定的人和事。

2、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方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影響,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

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

3、程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為一般要求有徵求意見程式、公佈程式。

具體行政行為強調調查程式和聽證程式。

4、受到監督和審查的範圍與程度不同

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不受到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可以被附帶申請行政複議。

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被申請行政複議和被提起行政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9樓:樹樹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雖然都屬於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二、兩者的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釋出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

三、兩者分類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執行;抽象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為、自由裁量行為、要式行政行為、不要式行政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一樣,都有程式的要求,未經法定程式,其行為無效。但是,在程式的具體內容上,卻有重大區別。

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主要建立在準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以求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公正、公開、公平的處理結果,體現為調查取證、申辯、陳述、聽證、適用法律、送達等程式。

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式主要建立在正確反映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管理的客觀要求基礎上,為保證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公正、公平、公開的調整,而制定出科學、協調一致的行為規範,體現為提出立法議案、調研論證,起草審議,表決通過,公佈等程式。

10樓:我是一陣風的

1.首先,針對主體不同。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主體做出的,如《強制拆遷條例》的制定,針對的物件尚且不明確,到底是張三家違章搭建應被拆除,還是李四家違章搭建應被拆除,或是王五家違章搭建應被拆除,都處於不明確的階段,這些事情,都有待於之後執法部門在執法中加以確認,與制定行為無關;

而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主體做出的,如趙六闖紅燈,交警給與張三五十元的罰款,那麼這個行政處罰的行為,就是針對趙六做出的,非常明確具體,而不是針對別人做出的。

2.其次,產生效果不同。抽象行政行為不直接產生影響普通公民權利義務的效果,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某個或某些公民的權利義務,如張三被罰款五十元,就負有繳納五十元罰款的義務。

3.最後,救濟措施不同。抽象行政行為如果有誤,一般由立法系統加以修改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有誤,原則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未來,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已經發生的事可以這麼說。

11樓:風影

1、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於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

(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2、兩者的概念和分類不同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

(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

(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瞭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

(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

(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釋出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餘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

(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內容

1 公定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不因複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2 確定力 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非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3 拘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即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什麼,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主要特徵 1 從屬法律性 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範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範。2 裁量性 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 單方意志性 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4 效力先...

下列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下列哪些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理由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 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 義務的單方行為。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行政徵用等行政執法行為,以及行政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