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與危險犯的區別,行為犯和危險犯具體怎麼區別

2022-03-03 18:34:52 字數 2510 閱讀 1273

1樓:華律網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幹完了就既遂」。???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惡果出了才既遂」。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物件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總之,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2樓:法律快車專家

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區別在於:

行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危險犯的行為還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建議從圖書館或網路上檢索更為詳細、權威的圖書或**資料。

行為犯和危險犯具體怎麼區別

3樓:華律網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著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幹完了就既遂」。???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也就是「惡果出了才既遂」。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物件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總之,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

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

3、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三者都是犯罪的既遂形態,區別在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禁止行為既構成犯罪而不必發生法定不利的後果,結果犯即強調結果又強調行為 二者缺一不可,危險犯是不法行為已經實施完結,並且不法行為一定會造成法定不利後果

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和舉動犯的區別

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 最簡單的解釋區別?

5樓:莫憶千

1、定義的區別

結果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響,傳統刑法理論一般沒有把行為犯作為一種犯罪型別加以研究。

危險犯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如偽造公文、印章罪。

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著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

2、成立條件的區別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有的學者把那些依據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來下定義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危險犯有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後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指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3、屬性的區別

結果犯發生法定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條件,屬於必須有結果才能認定的屬性。

行為犯強調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

危險犯法益發生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

舉動犯的屬性即是犯罪。

6樓:西安於律師

結果犯-以一定的危害結果罪犯最與非最的標準,如過失致人死亡最行為犯-只要有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搶劫罪危險犯-只要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就構成犯罪,如放火罪舉動犯----對於是否應當有這樣一種分類學術上有爭論。意思是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行為犯 結果犯 危險犯 陰謀犯 這四種犯有什麼區別?

請舉例一些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例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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