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

2021-03-04 06:56:47 字數 1325 閱讀 4092

1樓:楊啟浩律師

根據《勞動仲裁調解法》中的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為自「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需要您明確來舉證在離職之後您是不知道單位未給您繳納保險

2樓:逍遙

你好,如果以上屬實,確實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如果單位以過了仲裁時效來抗辯,那仲裁庭是不會支援你的仲裁請求的!

建議和單位去協商一下,不成你可以說向勞動部門告他或申請勞動仲裁,但不要說仲裁時效的問題,當然如果他直接以過了仲裁時效來跟你說,那也沒有辦法,以後多注意點!

3樓:春哥★筵夲

很簡單,你怕過時效,可以委託律師負責,你這種案子不復雜呢,估計2000-3000就搞定啦。

至於你一直關心的仲裁時效問題要分兩方面:

1,補交保險,不管是幾月幾年後都可以申請補交的,這個不管是單位錯還是你的過錯離職都可以申請的。

2,雙倍工資賠償,這個只能在你與單位「書面結束勞動關係「那天開始+60天內申請仲裁,趁現在沒過期的趕緊,但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我詳細解釋給你聽吧。

你07年6月-09年1月在公司工作,未籤合同雙倍工資的說法是新勞動法才有的,意思就是2008/1/1之前的勞動關係是不能申請雙倍工資的,新勞動法嚴格地來說:按第四十七條規定,你要申請補償金也是從2008/1/1開始計算的(但你仲裁的時候不妨從入職時開始算,因為仲裁員每個人對這個的理解都不同,這就是新舊條文交替期的肓點)。那你可以申請雙倍月工資的賠償期限是:

08年2月-09年1月之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就是: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好,理清你的勞動關係後,再來看是你要提出離職還是公司通知你離職,兩種情況又不一樣。

1,你提出離職,按勞動法第47條規定辦,你可以得到2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2,公司抓到你把柄說你不能勝任那個崗位,或者算計了你讓你簽了什麼你自願離職的協議,你怕是得不到任何賠償了。但是要是公司無理由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的賠償如下:

1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的代通金1個月薪

2未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3補交保險

4加班費

5未付的工資

6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月薪計算,不滿半年算一年。如果單位違法解除,按雙倍計算。

雖然法律依據是這樣,但你可以嘗試申請從入職開始的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估計仲裁會

仲裁法的效力先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才是訴訟,你調解無效的話還是要提請仲裁的,儘量不要浪費時間的好。你可以單位不講信用的理由(拿出事舉例),不接受調解就是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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