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刑法》三道案例分析題的答案

2021-03-06 01:18:01 字數 1073 閱讀 4263

1樓:匿名使用者

1.屬於緊急避險,題幹提示「隨時都有翻車於深谷的危險」,沒有任何財產的價值能大過司機的生命價值,故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安全而損壞了財產,完全屬於緊急避險要件。

2.承辦民警構成刑訊逼供罪,需追究當事民警刑事責任。

3.張某等人構成敲詐勒索罪。題中未交代張某等人對李某實施了人身限制,即使實施了人身限制,也不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此案中,張某僅針對李某本人而非其親人或其他人,且未對李某進行暴力威脅,還是隻以揭發李某耍流氓未要挾敲詐勒索財物,所以,無論從犯罪主觀要件還是行為要件上來講,張某行為都只是一個敲詐勒索的行為。該案中,張某、王某、趙某屬於共同犯罪,負同一刑事責任。

而李某屬於挪用**行為,至於是否構成挪用**罪,要看是否挪用**歸個人從事非法活動。在此,該3萬元是否屬於非法使用尚難認定。但如果挪用超過3個月不歸還上,則構成挪用**罪。

2樓:尊酒煙蘿

1 前一行為屬於 後一行為要看是不是確有必要2 刑訊逼供罪

3 **或者挪用**共犯

看張等人是否有意要還 打算還還是想佔有了

3樓:樂香居士

案例1:本案屬於緊急避險。被告人葉某駕駛一輛大卡車為運輸公司送磷肥途中,因車輛剎不住,會造成葉某本人生命和車輛、貨物損失,為確保本人生命和財產安全,不得已而採取的避險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並且不屬於避險過當。

但對於相關損失,因葉某和所在運輸公司是受益人,因給與適當補償。

案例2:本案民警已涉嫌構成刑訊逼供罪,同時由所在單位給與行政處分,經調查情節嚴重的,依法給與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某甲的賠償,首先由民警所在的公安機關給與賠償,然後公安機關可以向有責任的民警追償。

案例3;對於張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綁架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本案中,張某等人通過騙取李某,雖有敲詐因素,但已將李某的人身限制,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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