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在問題

2025-07-25 11:10:37 字數 4026 閱讀 4514

1樓:歪有小愛

事實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試點工作,已在全國部分省市,實踐也證明這一做法給當地經濟發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

民革**通過調研分析,認為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突出存在以下問題:

現行試點和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衝突。

由於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集體土地只有通過**徵收或徵用才能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所以,只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未經國家徵收和徵用便進入市場,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會改變城市土地單一國有的格局,從而與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產生牴觸。

土地管理體制不健全,導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無序。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大多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一是由於城鄉二元結構下城市規劃只規劃國有土地,對於流轉到或即將流轉到城市來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尚未納入城市建設整體規劃中;二是由於地方**的利益驅動,導致區域內土地的開發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都由各行政區各自決策,缺少全國統一的規劃協調和統籌安排;三是違反規劃擅自轉變農地用途的現象仍十分嚴重。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產權地位不平等。

這種不平等表現在:城市國有建設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市場,實行市場定價,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使用權市場體系和**制度一直沒有建立起來,以致造成「同地不同價」;城市建設用地使用主體有使用權證,可以作為抵押到銀行等融資機構進行再融資和資產評估,而農村建設用地沒有使用權證,也不能進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資行為,不具有資產功能。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產權界定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對集體土地產權作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怎樣轉國有土地使用權遇到的問題????

2樓:雲雁天涯

你個人怎麼能將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除非村鎮相關土地部門或個別領導幹部,將土地流轉,轉換土地性質。但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只是你個人的幾間房子,應該是不被允許的,當然,如果個人幹部承諾能幫你辦到就另當別論了。

其實不管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你只要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等有效證件就可以了。

樓主是不是想,以後拆遷的時候國有土地更有保障一點,這個想法應該是正確的。

最後,你的第三個問題,現在各部門都不準在居民建房時收取所謂的建房費什麼的,只需收。

二、三十塊錢的證件工本費用,當然了,這是規定上說的,是理論上的東西,各個地方,尤其是在農村,建房費的收取還比較普遍。所以我對你最後問題的回答是,現在在收建房費不屬於重複收費,因為明文規定不允許收取建房費,壓根就沒有建房費這樣的收費專案。

具體問題,你應該到當地的土地部門去諮詢,網友的話語只做參考,但該加分的時候我希望你多加點。。。

3樓:網友

最好到當地土地局詢問一下。

什麼叫集體建設用地,怎麼能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集體土地,集體外的人員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只有做變通。比如:租賃,可以簽署租賃協議,但是租賃協議不能支撐開發建設,最多也是小打小鬧。

還有乙個風險比較大的方式,成立集體企業,以村或村內的個人為法人代表,對土地進行開發,但是僅僅能夠經營,不能**,你個人的利益通過借貸等方式維護,風險比較大,因為權利主要在村民手上。還有就是比較複雜的土地轉性了,要和村委會,當地的國土局等打交道,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再進行開發,這個很花時間和金錢,但是是正規途徑。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些內容要注意什麼

5樓:未來法律

您好bai: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du哪些方。

zhi式?根據《土地管理法dao》第43條、內第59條等條款的規定,容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1、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持有關批准檔案,;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

2、申請農民宅基地的,需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二十年使用權歸誰

6樓:哪吒搞笑動漫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二十年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

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7樓:

1)我國的土地均為國有,任何企業、個人集體所擁有的是使用權,只是使用權有長有短。

2)集體建設用地它的取得方式有般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政策劃撥,二是優惠低地價獲得使用權;獲得劃撥或優惠低地價獲得使用權的受益主體是誰,誰就有使用權。

3)至於土地使用年限是在獲得時約定的時間。無論如何使用,該土地為集體用地,其真實使用權就是集體。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存在的法律問題

8樓:網友

當今社會,城市化在不斷加快,總體規劃在不斷調整,公共事業建設專案在不斷增加,如果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中不分層次,不分物件,一律允許其保留集體所有不變的前提下辦理變更登記,則對整個社會綜合協調發展是極為不利的。由於法律永遠滯後於實際生活,特別是在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配套的有關法規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在如何處置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上,確有乙個**引導問題。

在集體建設用地轉讓中,可以不直接辦理變更登記而應當鼓勵徵為國有後再辦理變更登記的大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轉讓;二是所有在農村的宅基地轉讓(房屋連帶土地)給城市居民的。處於現代社會中的**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現象,任何一級**都不可能坐等國家出臺法規後才開始著手管理某件事物,這就要求處理問題必須要有前瞻性、主動性,這是**和法院的根本區別!

我認為,最近溫州市土地局出臺的《溫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其**主導型的大方向非常明確,也是符合城市化總體要求的,對各類集體建設用地的轉讓行為及**應在其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均考慮得較為周詳,如能按此運作,**將掌握主動權,行為也較規範。那種將集體建設用地的轉讓簡單地套用***第55號令的規定進行辦理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據,又易造成**與民爭利的假象,而且,**將因小失大,給今後為公益事業徵地帶來一定程度的後患。當然,《溫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也非十全十美,其中的某些措詞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如該《辦法》中規定,凡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辦理轉讓手續時,其土地一律先由市、縣**統一徵為國有,再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辦理出讓手續。我認為,一律徵為國有一是法律依據不足;二是偏離了集體建設用地轉讓的本來含義。但**在具體操作中可採取鼓勵方式要求徵為國有。

總之,各類集體建設用地的轉讓是乙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正因為如此,目前各地只能根據本地區的實際自行試點。這個問題的徹底解決,有賴於***出臺正式的配套法規後才有可能。

9樓:律臨範玲玲

你具體想詢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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