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2021-06-18 04:27:53 字數 4581 閱讀 3882

1樓:土流集團

商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法律規定為40年。如果是通過轉讓取得,則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另外,土地使用期限滿了,是可以申請續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樓:底兒

根據2023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商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4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40年,但若是商住兩用,那麼使用年限則為50年,兩種說法都對。根據2023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6樓:還讓不讓改了

純商業就是40年,辦公的,或者說商住兩用的是50年.他們立項的名稱肯定不一樣.

7樓:交叉路口

住在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年限到了,繼續繳納費用就可以使用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用地最高是50年,商住用地70年,呵呵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根據2023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我國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

10樓:w愛酸檸檬

商業、旅bai遊、娛樂

用地四十du年。

1:居zhi

住用地七十年,科dao技、文化:根據《經濟特區版土地權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體育用地五十年。

2:教育、旅遊、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娛樂用地四十年。

3:工業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4: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商業用土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期滿後如何呢?

11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

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麼標準,這些問題並沒有細則規定。溫州部分住房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問題已經引發了國家層面關於這一點的初步解決方案。

12樓:先生軒

期滿後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物權法》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13樓:讚的都帥

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 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該商鋪仍屬於業主所有,業主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三、《物權法》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果不再續期,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的房屋。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續期,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手續費用。續期以後,房子還是自己的。

40年產權房和70年產權房不同點:

簡單的意義來說40年產權為商用住宅,70年產權為商品房住宅。70年產權房一般為居住用地房,40年產權多為商業旅遊娛樂類用房。而這裡所說的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而一般淮南購房者常見的40年產權住宅多位公寓型別以及商業型別專案。

14樓:無易夢

商業用地40年到期後,按規定國家有權收回你的不動產所使用土地的使用權。如果你的房產未因為社會公共事業需要等因為被拆除,可以向國家申請繼續使用這塊土地,但要在到期前一年之類進行申請。根據目前正在修訂的有關法律規定,申請續期使用土地,必須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如何操作現在還不清楚,但大致可能是按土地評估價的百分之40(或是60,具體不記得了),如你不想負擔這筆費用 ,可不交,但土地到期後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房產部分,將會按一殘值補償一定的資金給你。

15樓:悟憶安

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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