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可能有哪些行為

2025-07-06 06:25:20 字數 2552 閱讀 2632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一般而言,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

一、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

二、債務人放棄漏枝手到期債權;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和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7、債務人以明顯**收購財產的;

八、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權;搭李。

9、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返嫌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樓:金釗

債權人撤銷權包括的內容有:一方利用對方處於悄畢圍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法定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仔雀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念運早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下仿喊,債權人可以向。

債務人無償贈與或備滲野遺贈財產的;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喊頃。

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4樓:雅美族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的條件有: 1、 債權人和債務人 之間存在有效 債權債務關係 ; 2、債務人對財產權益進行不合理的處分;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和返,或者惡意明棚高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激尺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5樓:胡文學

債權人的撤銷權有下列構成要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人具有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的實現。襪陵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汪好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告埋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撤銷權8種情形有什麼

6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被追認前;

2.無權**人訂立合同被追認前;

3.低價處分其財產債權人受損;

4.顯失公合同;

5.基於脅迫的合同;

6.基於欺詐的合同;

7.基於欺詐實施行為;

8.基於重大誤解的合同。纖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猛沒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毀知歲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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