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什麼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享有的權利

2022-11-10 06:57:03 字數 4924 閱讀 9078

1樓:華律網

欠款人就是欠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款人就是借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和欠的含意並不一樣,在一些法律糾紛中,會因為字眼來大做文章。(1)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3)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2樓:荒誕不經

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什麼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享有的權利 10

3樓:催天下

一,什麼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1,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2,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相對。

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二、債權人的權利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債務人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指的是什麼

4樓:掘金知產

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5樓:氯化鈉

債權人指借給別人錢的人。債務人指欠人錢的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有哪些?

6樓:法幫網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簡單的說就是債權人是借錢給他人的人(組織);而債務人就是已經借錢負債而有異物歸還借錢人的人(組織)。債權人:

」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組織)。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組織)。

7樓:華律網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相對應的一對名稱。二者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同的。以民間借貸中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例,通俗地講,債權人即有權要求別人給錢的人,又稱出借人。

債務人,即欠了別人的錢,負有還錢義務的人,又稱借款人。二者的權利義務不同,是很好區分的。

8樓:匯信

1、概念不同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法定義務不同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權利不同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又比如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什麼叫債權人,債務人?

9樓:華律網

主債務是相對於抵押、擔保、質押等債務說的,因為後面的這些權利是基於原來的債務產生的,是對主債務設定的擔保。所以原來的基於買賣,借款等產生的債務就是主債務,因為抵押等產生的的是從債務。主債務與從債務往往是聯絡在一起的,沒有主債務就不發生從債務,沒有從債務也就無所謂主債務,從債務對主債務起著擔保作用。

因此,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係。從債務不成立和無效,並不影響主債務的存在和無效。但對此亦應作具體分析。

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並無對價關係,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損害賠償債務,系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主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可以就損害賠償債務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失蹤之後債權人怎麼追債

第一條途徑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第二條途徑 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第三條途徑 通過第一條途徑或者第二條這所需要的時間和程式都比較複雜,同時在最後一步執行上,可能就會遇到找不到債...

債務人沒錢還債,債權人怎麼追討債務

1 可以找債務人的連帶責任人索賠。連帶責任人包括債務人的合夥人 連帶擔保人 配偶等。1 在借錢的時候,有擔保人的,債權人可以找擔保人要回借款。但是債權人必須要注意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只有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人,債權人才能索要借款。一般擔保必須在確認了債務人沒有還款的能力後,才能找擔保人...

債權人,債務人,分別指什麼,哪個名稱是欠債的

債權人,債務 bai人 的du對稱。債的主體之一zhi。在債的dao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專人實施一屬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 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