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乾萊資訊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槐租困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型逗權法》第二百零二條釋義:
本條提倡抵押權人在主債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過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後,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並沒有消滅,如果抵押人自願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2樓:小妖丶
有網友對《物權法》202條提出疑問:「《物權法》202條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對此應如何解釋,規定的是抵押權的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後,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喪失的勝訴權還是實體權利?如果是訴訟時效,期滿後,抵押權人何時、怎樣才能登出抵押登記呢?
另外不論做時效還是期間解釋,它都跟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繫結了,如果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抵押權期間都將隨之變動,是否也有違於法理?」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很有深度,值得研究。現將拙見整理歸納如下:
一、《物權法》202條規定的即不是訴訟時效,更不是除斥期間。 根據民法原理,債權請求權才適用訴訟時效,而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因此,認為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有違民法原理。除斥期間是針對形成權而言的,因此,抵押權也不適用除斥期間。
二、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後,動產抵押權消滅,不動產抵押權登出登記消滅。而不是喪失勝訴權。 按照最高法黃松有主編的《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的觀點,此條應理解為參照了《法國民法典》2180條的規定,抵押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並且認為,該條採用司法解釋語言「法院不予保護」不妥,用立法語言「抵押權消滅」更為妥當。 我認為,《物權法》202條是折衷的產物。本來,其立法本意是督促抵押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糾正實踐中抵押人義務的不確定性。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規定「期間經過,抵押權消滅」即可達到這個目的。但這樣規定又與不動產物權設立、消滅登記生效的規定相觸。因此,折衷規定為「期間不行使的,法院不予保護」。
但這樣在適用中無疑會產生許多誤解。 因此,我認為,應當理解為期間經過後,動產抵押權消滅,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消滅。如果不動產抵押權人在時效經過後,登出登記前行使權利的,可以此條為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但不能理解為勝訴權消滅。因為這樣與承認不動產抵押權訴訟時效無異,有違民法原理。
三、登出抵押登記應依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 何時和怎樣進行消滅登記,應待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出臺後,按照其規定實施。在此之前,只能維持現狀。
登出登記前主張行使抵押權的,按照前述辦理。
四、抵押權的行使期間和主債權訴訟時效相同,同時經過,同時消滅。無論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只要訴訟時效期間未經過,則抵押權均可行使。這不違法理。
因為他不是除斥期間,不是固定期間。一點淺見,請指正。
3樓:逍遙
物權抄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這裡的抵押權行使期間,就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如果抵押權人在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不行使抵押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4樓:法妞問答法律
抵押權是行使期限要求是什麼。
2023年物權法對抵押權與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樣規定的
5樓:於青
法律分析:一)不拆拿培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抵押合同,均為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即成立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條件或附期限。
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不動產抵押權成立且立即旅唯生效。抵押登記是抵押權而非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這樣,在立法上就區分了不動產抵押合同與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要件,使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界限清晰下來。
綜上所述,抵押未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不產生,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敏頃五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023抵押權依法設立對從物效力有什麼規定
6樓:郭仁悅
1、抵押權設立對從物的規定如下:
1)、從物產生於抵押權依法設立前,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從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從物產生於抵押權依法設立後,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從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在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一併處分。
2、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條。
二、實現抵押茄棚核權需要什麼條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和鬧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
但對於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四)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顫掘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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