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訴法第128條,如何理解刑訴法第79條第二款之規定

2022-03-22 00:41:43 字數 5144 閱讀 5105

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取消了以前的收容審查制度,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有羈押期限的約束,增加了辦案壓力。但128條的規定可以使某些特殊案件在羈押期限方面能夠靈活變通。因此,對於「另有重要罪行」如何理解,直接決定著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問題,進而關係著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

有觀點認為,對這一問題的解釋涉及訴訟制度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卡得太死,偵查有困難,也容易造成超期羈押;掌握過寬,在目前主要靠口供獲得案件事實證據的情況下,會使法律關於期限的規定失去意義,不利於保障人權。

實踐中「另有重要罪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與過去發現的罪行在性質上不同種的重大犯罪,一種是與過去發現的罪行在性質上相同的重大犯罪。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涉及三個方面: (一)同種性質的犯罪是否屬於「另有重要罪行」有觀點認為,對是否適於「另有」重要罪行應當嚴格限制,不宜掌握過寬,另有重要罪行應當是指與原有犯罪不同性質的罪行。

理由是,實踐中存在刑訴法第128條用得過多的問題,使辦案變得實際上沒有了期限。從嚴格限制適用的角度考慮,同種性質的犯罪不應屬於另有重要罪行。有的則認為,應當既包括不同性質的罪行,也包括同種性質的犯罪,關鍵是新發現的罪行應當屬於嚴重犯罪。

筆者認為後一種觀點較為可行。 (二)何謂「另有」有觀點認為,「另有重要罪行」中的「另有」,應當以偵查活動實際情況為準,凡是已納入偵查視野的,都不能視為新發現的犯罪,不能以訴訟文書載明的情況為準。有的認為,應當以逮捕時認定的罪名為準,這既與偵查羈押期限的概念一致,也便於掌握。

筆者認為,後一種理解便於在實踐中運用,但是對有些案件來說,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時已經掌握了多項犯罪嫌疑而且已經納入偵查視野,但僅以其中的某一罪來提請批捕,對此,單單以逮捕時認定的罪名為準似也有不妥之處。 (三)何謂「重要」有觀點認為,確定何為「重要」罪行,應當考慮犯罪的嚴重性,兼顧人權保障和實踐需要。同時,要象決定逮捕時一樣,充分考慮繼續羈押的必要性。

有的則認為,這裡的重要罪行應當是比正在偵查的更為嚴重的犯罪。還有的認為,新發現的、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刑罰的犯罪,應當屬於另有重要罪行。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似有不妥之處,「重要罪行」應當從新的罪行本身來判斷,而不能與正在偵查的犯罪相比較。

筆者認為,與刑訴法中輕微犯罪的概念相對,重要罪行可以界定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四)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後可否再延長   如果在此前已經依據刑訴法第126、127條等規定延長過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後能否再適用這些規定。有觀點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有觀點則提出,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後是否可再行延長,應從嚴掌握,一般而言,可以延長的特定條件在對原來犯罪的偵查中已經適用過,對新發現犯罪的偵查,就排除了這些情況,不宜再適用以此延長期限。筆者認為,刑訴法第128條的表述是「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既然法律規定是依照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期限,那麼仍然可以依照其後的第126、第127條的規定予以延長。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理解;另有重要罪行是指已逮捕後不同與提捕的罪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所報的姓名無法查詢到其準確身源的。

如何理解刑訴法第79條第二款之規定

3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二款說明了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會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會及時解除其強制性措施,也會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樓:刀安容

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開始一般採取取保或拘留的強制措施,在拘留後,一般符合逮捕條件,就會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條件或不適宜逮捕的,一般才會考慮監視居住,也可能採取取保候審,這可能就是立法者的原意吧。在明年開始實施的新刑訴法中,對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做了更明確的規定,一般都要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有不適宜逮捕的情形或監視居住更適宜案件的辦理,才能適用監視居住。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5樓:岑卅

被取保候審人因取保期屆滿予解除後,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出入境邊防控制?

如何正確理解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

6樓:

第138條第二款:

【理解】:本條是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刑法的第128條是什麼?

7樓:yao開心的生活

是選擇性的,本條當中,涉及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另一罪名是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31、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128條第1款)

32、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 128條第2款、第3款)

8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 128條規定的是非法持有\私藏 槍支 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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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請採納…

9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128條內容是什麼

10樓:盆栽植物養護

《民法典》對於民事權利的規定,體現在規定的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股權以及其他投資性權利,在總體的權利型別上,應當是不錯的,特別是第128條還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對凡是列舉不足的,全部包括在這個條文之中,因此對民事權利的規定還是可以的。第128條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概括了所有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權利。特別是其中關於利益的規定,就是對那些沒有具體權利予以保護但是又必須予以保護的法益,也有了明確的規定。

二、《民法典》的亮點有哪些?

1、明確胎兒利益保護

《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起點為出生時,終止時間為死亡時。由於胎兒尚未出生而成為獨立的個體,因此,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以年齡來劃界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調為8週歲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擴大監護物件範圍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11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128條規定的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128條是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規定,其內容為: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4樓:之夏侯旋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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