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破產法》理解與評析

2025-05-22 03:28:30 字數 3073 閱讀 4080

新企業破產法 -法律知識

1樓:王龍

法律分析: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法律含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談州培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跡鉛。

新《企業破產法》與舊《企業破產法》有哪些區別?

2樓:黑川文

新舊破產法之比較 引入企業重整程式 重整是在企業無力償債但有復甦希望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允許企業繼續經營,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重組,使企業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一項制度。新破產法專章對重整的適用範圍、基本程式、保護措施、重整計劃的制定和執行、防止重整程式濫用等內容作了規定。 加大了對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首先,破產企業職工工資和醫療等費用將優先受償 。

新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首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企業破產法還規定: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其次,企業破產要向法院提交職工安置和工資支付情況 。今後,企業在破產時除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等檔案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簡稱「新破產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審議通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試行)》於1986年頒佈,新破產法與之相比增加了許多新的制度。 擴大了破產程式的適用範圍 86年頒佈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新破產法擴大了破產程式的適用範圍。根據新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新破產法首先適用於企業法人,另外新破產法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

破產條件改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新破產法將企業破產的條件改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破產法》是如何定義破產的

3樓:琳琳姐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到期激孫債務,又未能與債權人達成減免或遲延償還債務的協議,經法院審理,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債權平受償,其餘無力償還的則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產法是指調整破產債權人和債務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參加人相互之間在破產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於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孝鉛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巧腔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自然人不適用。

《破產法》是如何定義破產的?

4樓:股城網客服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

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李簡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畝橘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迅擾團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破產法解釋(一)

5樓:葉建民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畝埋遲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液虧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迅李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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