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企業破產32年工齡8級殘疾應享受什麼待遇

2022-02-23 08:31:57 字數 5504 閱讀 8137

1樓:

1.單位關閉,勞動合同終止,單位應當按照你32年的工齡支付你3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工傷造成的殘疾,那麼賠償是: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您的經濟比較困難的話,本律師可以儘量幫助您申請法律援助;第二,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購買社保,若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社保或者沒有足額為員工購買社保,導致員工發生工傷的話,則相應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補足差額。**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交通費等依據發票計算,停職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加班費除外),傷殘補助金:11個月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4個月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工資,以上合計約3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第三,本律師執業至今,辦過該類案件數百起,非常熟悉這類案件的關鍵問題以及辦理流程,幫助當事人挽回大量的經濟損失。

如有需要,可致電本律師,屆時本律師將詳細為您解答相關法律問題。

勞動法規定工齡工資多少一年?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工齡工資多少一年問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否實行工齡工資,工齡工資標準等問題需由公司或用人單位根據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進行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4樓:巫師祭司

企業員工工資工齡設定標準:

1、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50元整。

2、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兩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00元整。

3、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50元整。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四年的員工每月工齡工資為¥180元整。

5、以此類推,之後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齡工資相應增加¥30元整。累計十年封頂。

6、員工連續請假超過15天或年內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取消工齡按新員工待遇執行並重新計算工齡(總經理特批的除外)。

7、員工辭職後又復職,原工齡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

8、試用期間不計算工齡。

5樓:匿名使用者

工齡工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

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工齡工資多少錢一年,工齡工資是工作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實行工齡工資,工齡工資標準等,屬於企業自主權。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計算;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進行計算。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是指辦法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顯失公平,制定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勞動者。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6樓:休馳烴

隨國民經濟增長:10年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

《勞動法》對企業辭退十年以上員工有什麼規定?

7樓:華律網

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應該就算是老員工了,而老員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但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難以預料的,就算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可能會被單位解聘。那麼,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第二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也可以不賠償:第1.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無論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是多長時間,公司都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了公司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3.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裡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9樓:小李讀歷史

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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