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來自荊竹山有野心的四葉草
找法網。什麼是租賃物呢?
於2022-10-29
導讀:租賃物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由出租人承擔。
一、什麼是租賃物呢?
租賃物又稱租賃合同標的,租賃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租賃物一般是租賃合同中的權利主體能夠實際佔用或使用的。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能夠返還、並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財產。
它既可以是動產,即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喊拍罩和經濟價值的物;又可以是不動產、即不能移動或經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但是,由於租賃合同具有租賃合同終止後,承租人須把原租賃的財產返還出租人這一法律特徵,決定了租賃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物化了的物。
二、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了變動,影響租賃嗎。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了變動,不影響租賃。依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變動時,賀歷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不受其影響。就是說,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租賃物的新所有人要尊重租賃物上的承租人的使用權的原狀,即租賃物的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出租人。
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後,可以向承租人主張權利,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履行義務,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全部依照原租賃合同不變。而原出租人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脫離出租人的地位。
三、出租房屋的租賃物維修義務由誰承擔。
找法網提醒你,出租房鄭鬧屋的維修義務應該有出租人承擔,但是對這個問題有相反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樓:豔子已確定
租賃物是指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人租賃的物品,通常是房屋、土地或其他財產。
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租賃物應怎麼判斷
3樓:陳友聯
所謂合理使用,應當依據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當事人之間對租賃物的使用方式有約定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否則為不合理使用;
2、如果當事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也就是說,可以由當事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問題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者鎮兆易習慣進行確定;
3、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仍然無法確定租賃物的使用方式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例如承租的住房應當用於居住,而不得用於經營收費公共廁所。
一、首租承租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2、按照房屋的效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裝置、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3、應當遵守當地人民**對於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二、承租人的權利包括那些。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2、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旅纖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4、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承租人主張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4樓:李向葵
法律分析:1、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耐做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瞎畝則,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磨棚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3、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4、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承租人應當怎樣使用租賃物?
5樓:周業懇
一般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物使用會有相應的條款約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合理使用租賃物。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清餘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一、租房物品破損是誰的責任。
得看具體情況。如果是由於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應當自己負責;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呢?
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出租人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存吵物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民法答碰滾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沒有權利租賃物
6樓:唐玉娟
對於租賃物,承租人無權質押。質押租賃物需要提供可以證明質押人有權設定質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承租人不屬於租賃物所有人,無權對租賃物進行物權處分。
一、融資租賃是什麼。
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二、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應包括幾個內容:1、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賃物如租的是機器裝置,就應將其放置在廠房裡,而不應露天擺放。2、按照租賃物的使用狀況進行正常的維護很多租賃物都是需要對其經常進行保養維護的,如果不進行經常的維護,就難以保證正常的運轉。
3、通知和協助當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並採取積扮穗判極措施防止損壞的蔓延或損失的擴大。有時租賃物發生故障來不及要求出租人維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對其進行維修,承租人應當先行維修,維修的費用由承租人先墊付,之後可向出租人追償或者在租金里扣除。
三、房東有權不允許房子轉租嗎。
房東是否有權不允許轉讓取決於與房東簽訂的合同是否約定享有轉租權。如果有,房東無權干涉。未經房東同意,廳改房東可以在轉租前解除合同。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仍然實施**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族隱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承租人主張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7樓:項延劍
法律分析:1、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好遊脊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磨知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友滲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承租人能改變房屋用途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什麼
你好,不可以擅自改變用途,希望能幫助到你 您好,與房東商量是可以的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什麼?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 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
房屋租賃未到期,承租人不想租房子,可以退租金嗎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則可以隨時提出不再租賃。如果有書面合同,不想租了的話可以與對方協商,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如對方同意則應退還你剩餘租金。租房所交納的押金,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可以要求退還,但如果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合同的,需要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合同簽了的話,不到期,是不能退房的。合同是...
CPA租賃中擔保餘值為什麼要分承租人和出租人來說呀
對承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用來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對出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用來計算最低租賃收款額。對承租人而言,擔保餘值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該餘值是與承租人相關的,如果以後融資租賃資產餘值達不到該金額,也要按照該金額計算,因為已受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承租人因擔保而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