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人的時候急招,然後老闆親戚來了就把人跟掉,怎麼辦?

2023-08-24 08:15:19 字數 3960 閱讀 5035

1樓:網友

這個老闆也太不講道理了。那你也招了你,你已經簽了合同的事兒,那你的點給人家找適當的工作。那你還等著親戚來都被人家辭退嘍,那你這是屬於這個。

其他事兒的。那到底是上著仲裁委員會找他。讓中臺晚會跟他交涉。

那得告他去那不中。要不然讓他給找工作去。

2樓:1已經無名可取

這個可以根據平時的一些收入證明,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因為沒有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

3樓:永夜

那先同事作證去勞動局仲裁。

4樓:我是如此相信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你可以去勞動局捍衛自己的權利。如果沒有的話,那隻能另找了。

5樓:網友cff30a歡天喜地

單位招人一定要籤勞動合同,如果誰要違約就要賠償對方損失。

6樓:小小不點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不好維權,不過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會對你做出一定的賠償。

7樓:京秋梵玉

如果你還是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有權辭退員工、如果你超過試用期時間、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就要倍償給員的經濟損失、、

8樓:大別山裡的山鷹

象這種背信棄義的老闆,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索要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籤合同了沒有?

有的話就不怕,把合同拿出來,用事實說話。

10樓:帳號已登出

有合同好說,沒合同的話就難了,基本沒希望。

負責招聘的人是誰招聘進公司的,還是他們本來就是老闆的親戚

11樓:靜好心理諮詢

負責招聘的人一般都是公司人資部的,一般也都是應聘的,應聘的職位是人資呀。被聘後就負責招聘工作了。

老闆是我很親的親戚。我辭職老闆果斷不同意,因為公司很難招到人

12樓:清風楊柳

朋友你可以跟你的親戚老闆說清楚問題的所在,每天都要做14個鐘頭是不合法的,你現在只是不想在繼續工作而已,而不是去投訴,因為根據勞動法第四章規定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單位上班時間嚴重違反勞動法的上班時間規定,因為親戚的關係,我只能選擇辭職。不能做出別的選擇。

13樓:永恆

這個是你心裡調節的問題,如果你覺得工作還是比較適合你的話,你就不要太顧及別人對你的看法,如果你覺得工資不適合你的話,你可以找老闆直接談。沒有合適理由的辭職,是很難讓人理解的。

14樓:肖六生

不想做了直接閃人,任何事情想太多了就一定是問題多多。

公司裡很多人是老闆的親戚,到底怎麼管?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老闆是我親戚,老闆及他們家人讓我陪客人喝酒那件事,我長這麼大從來沒喝過酒,就唯一一次,我喉嚨都啞了,我跟父母講,父母把我罵了一頓,我為了老闆的面子喝了酒。父母後來就跟老闆他們理論,沒想到他們在公司變著法子為難我,同事都看出來了,我忍著,我認認真真兢兢業業的工作,死活沒踩他們,後來他們沒轍了,因為他們根本沒有理由開除我或者再為難我,不過每次公司內部聚餐老闆老是拿陪酒說事,我一個個乾乾淨淨正經小姑娘,跟你去陪酒,我又不是有病!後來我死活再也沒去,你就算把我開除了我不願意陪酒,對我來說只要認真負責工作就行。

公司裡很多人是老闆的親戚,我該怎麼辦

16樓:楠風吹呀那個吹

涼拌!很多人是老闆的親戚關你什麼事?你只是來打工的而已,你管好你自己就是了,自己做好自己的本分,可別想著投機取巧的拉關係。

你永遠都不會搞懂到底哪個關係會更靠譜,可別白費功夫瞎折騰了。

很多的私人企業都會有這種現象,而且有的人就是毫不避嫌的拿這個親戚關係來說話。總覺得他自己是老闆的親戚就如何如何的了不起,打著老闆的旗號到處去招搖,還學會偷懶。

我想辭職但是我不好說老闆是我親戚,我應該怎麼辦啊?

17樓:水6元

親兄弟都曉得明算賬,你進單位工作拿工資事先與親戚老闆說,現在不想幹了同樣應當告知親戚老闆拿工資走人才在理。因此,用人單位的老闆是勞動者的親戚,勞動者想辭職有兩種方法處理。一是勞動者首先當面告知親戚老闆自己想辭職之事,雙方協商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二是雙方在協商辭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被動選擇依法向用人單位履行辭職提前30天告知義務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力求在親戚面前做到先禮後兵,尊重親戚關係在先。

勞動者依法履行提前30天告知義務辭職,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是親戚老闆的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接著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要考慮的是:你遇到的處境是不是通過換工作就能有效避免的,如果換工作也未必能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就要慎重選擇了,現在私營企業佔大多數,老闆“一言堂”,一個人做n個人的活是非常普遍的,我個人覺得換十家單位可能也是所謂的“沒有一點自由和隱私,沒有人權”的……

去留問題的關鍵是在於這個崗位是否更有利於你將來的發展?你必須對自己有個職業規劃,如果是有利於你發展的,那就好好在裡面幹,積累到足夠的資源,為將來作好充分的準備,如果這個公司沒什麼潛力和前途,也學不到什麼本事,那不如趁年輕,一邊工作一邊開始找一份新的工作。

不要顧慮那麼多了!你好了別人也會為你高興的,你說呢?

19樓:左焮榮

關係不錯是不好說,我剛剛辭職,跟領導關係相當好了,而且她現在還有身孕,我也猶豫了很久,最後還是說了,理由是要離開現在的城市去上海,領導很支援我。如果你的理由不是跟老闆賭氣或者誤會,老闆一般都不會攔著你的,尤其是你的親戚。照直說,千萬別猶豫,這個過程太煎熬了,我的這個時期剛過去(*^

我想辭職但是我不好說老闆是我親戚,我應該怎麼辦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一個人千萬不能進親戚的公司去上班,這樣對大家都不好,你和你的親戚都會感覺到有很大的壓力,親戚怕你的能力不如別的員工,你呢會怕自己的能力萬一不如別的人會給你親戚丟臉,所以還是能 早點出來就早點 出來, 這是我自己的經驗之談。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我想換個目前看看。

直接給你親戚說明,你想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他是你親戚,自然不好怎麼說你的,只要你開口說!

22樓:匿名使用者

先把你工作找好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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