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如何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2-12-20 00:36:19 字數 6641 閱讀 1579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而發生的債權,是夫妻的共同債權。你只要證明這錢是你夫妻共同財產的就行,反之你也可以要求他證明這錢是他婚前的財產即可。(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般為共同財產)

如果借款人與出借人不承認債權債務,你可以通過證明你們共同財產的減少來要求一方說明理由。如果其無法說明少了的錢的去向,可要求分割。

只要這專案的經營者承認你們有投資,且是在你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分割。就算是一方以婚前財產投資,其所得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完全可以分割。

如果他們串通說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讓他們拿出證據來。空說無憑可不行。

2樓:儆櫟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3樓:痴心絕對知道

法律講的就是證據,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冤死的可能很大,但證據是人為的,多個心眼,努力找到證據,包括一些不仁的手段,只要能拿到證據,做點犧牲也不是不可以,不然,就只有吃啞巴虧了。http://baike.

baidu.com/view/46748.htm 這裡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說明,多看看,看你都該收集什麼樣的證據,最好是找當地律師來指點你該怎麼做,他們是內行,知道的多,辦法也多,只要努力了,沒什麼的,為了自己幸福的明天加油!!!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如何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4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抄法》第十七條規定,

襲夫妻在婚bai姻關係存續期間所du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zhi同所有:(一)工資、獎dao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您好,是否是屬於夫

妻抄共同財產bai,1是看財產獲得的時間,如du果是婚後獲得的財產zhi的話,一般屬於夫妻dao共同財產;2是看雙方是否有特殊的協議,如果有協議約定什麼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什麼財產是屬於單方個人財產的話,按照協議來處理;

法條: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姓殷

您好,bai是否是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du,1是看財zhi產獲得的時dao

間,如果是婚後獲得的財產的專話,一屬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是看雙方是否有特殊的協議,如果有協複議約定什麼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什麼財產是屬於單方個人財產的話,按照協議來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內(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威海樑清華律師

你好,婚姻法第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5

8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我很奇怪的,你的爸爸既然和你的媽媽離婚,應該對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了協議或者判決,應該按照協議或者判決書執行,當初離婚的時候,怎麼定的,就怎麼執行,很簡單。

第二,關於房產問題,有沒有產權,如果只有居住權,沒有產權,是不能分割的,因為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有產權,有頒發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是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配的,你的媽媽和你的爸爸雙方各一半

10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爸爸的集資樓,是在他們婚姻續存期間購買的,也就是和你媽領取結婚證到離 婚期間,該樓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現在你父親無權要求你母親和你搬走。

如果該集資樓是在你父母結婚前,或者離 婚後購買的,該樓就是你爸爸的個人單獨財產,你母親和你是無權主張共同財產的。

如果屬於共同財產,你母親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證及訴狀到法院申請立案。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問的是,2023年你父母離婚之後,仍一起生活,是一種什麼狀況?對外仍以夫妻名義?還有你父親的集資房是在你父母離婚之前就有了,還是離婚之後擁有的?

說下這些情況,才好確定法律關係。、

結合你的補充,你父母雖然於2023年離婚,但離婚後仍共同生活,也共同出資購買集資房,並對你父親盡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此事實於2023年2月1日新《婚姻法》生效前延續,應認定你父母構成事實婚姻關係。因此,該集資房為共同財產,你母親可主張相應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存續期的購房就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後的集資房就不是共同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問題樓上的朋友都說得很清楚了!但是我有點不懂,你爸爸為了你都願意和以離婚的妻子在一起生活,說明很愛你才對,趕你媽媽出去還可以理解!現在為什麼現在要連你一起趕?

是不是有什麼事情啊!你得了解下!要是他為了別的女人這樣做的話就按照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和媽媽的權益!

要是你沒滿18歲就去告他,他沒權利趕你出去的!

14樓:旺旺王律師

樓是什麼時候建的 在誰名下 你媽媽可以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5樓:張明律師諮詢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直接反訴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媽媽沒有權利住你爸爸的房子。因為他們之間已解除婚姻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

17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8樓:百度律師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1、有約從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1、《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語焉不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予以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才能更好地區分這兩者。根據《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19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0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一提到離婚,首先會想到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識存在很多誤區,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什麼事夫妻共同財產。

步驟/方法

一、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後,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

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夥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

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有。

二、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5.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四、注意事項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 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 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 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 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較難處理的是公司股權和房屋(包括部分產權房)的分割。對於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均要爭取產權的,可採用競價的辦法,誰同價高由誰取得,取得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於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否則,應由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予以確定價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一半的補償。

涉及公司股權的問題,因《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權不能隨便轉讓,分割股權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採取的辦法是將股份歸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給予另一方相應股份一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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