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2021-03-06 19:54:23 字數 3075 閱讀 5128

1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1、因合同所生之債。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7)其它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3年11月3日釋出,以下簡稱《離婚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據此,法院主要從債務的去向、用途是否與共同生活有關聯來把握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4第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從2023年4月1日起,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是否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標準。應當說明的是,《離婚財產分割若干意見》)第17條規定是從夫妻離婚時如何進行債務承擔所作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系從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角度所作的規定,兩個法條針對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在債務認定標準、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上規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院應當區別場合準確適用法律,不能將夫妻內部關係和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係的債務性質的認定標準混為一談。

法院在就離婚案件的債務問題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時,也應注意「內外有別」:在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夫妻雙方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在涉及夫妻雙方之間債務承擔關係時,無論夫妻雙方誰做原告,都應由借款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借款系基於夫妻的合意或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如果證據不足,則由其個人償還。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當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還款時,債權人只要證明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完成舉證責任,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夫妻一方若否認共同債務且拒絕承擔還款義務的,須證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證明債權人明知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但仍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往來。(2)當夫妻雙方對外共同償還債務後,如果該債務確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在夫妻內部產生求償關係。

此時,對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償者)必須承擔舉證義務,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義務,如舉證不能,其應承擔償還責任。(3)當債權人僅起訴夫妻中借款一方還款,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同上述第一種情況。在法院作出裁判後,債務人在離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償還的,則由其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

此時,即使債務案件的判決以債務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離婚案件並不當然產生既判力。因為在先的債務案件判決與離婚案件系處理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院應當根據不同的標準分配舉證責任,故在先的判決僅能確定債務的真實性,而對債務性質的認定並不必然影響後案。2、因侵權所生之債。

(1)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侵權之債,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2)如果是夫妻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一般應認定為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侵權之債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則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

針對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虛構夫妻債務的問題,以下方法可供審判實踐借鑑:如嚴格審查證據,對提出債務的夫妻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後,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情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當事人釋明虛構債務的法律後果,一般被認定為造假,要承擔《婚姻法》第47條規定「不分、少分財產」的後果;債務另行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一時難以查明事實真相,可以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債務問題,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解決。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就是指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工資、薪金,經營所得等待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應該是夫妻之間擁有的財產,債務也是共同承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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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強與湯某於1998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1999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後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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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而發生的債權,是夫妻的共同債權。你只要證明這錢是你夫妻共同財產的就行,反之你也可以要求他證明這錢是他婚前的財產即可。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般為共同財產 如果借款人與出借人不承認債權債務,你可以通過證明你們共同財產的減少來要求一方說明理由。如果其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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