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單位沒簽合同沒按勞動法交金能要求賠償嗎

2022-10-06 09:46:32 字數 5269 閱讀 8400

1樓:匿名使用者

專家解答:

不籤勞動合同就違法

【現狀一】不籤勞動合同

現實中一些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如此一來,勞動者雖找到一份工作,但一旦出了事故、受到傷害,就沒人管了,各類權益都得不到維護與保證。甚至,還有少數用工單位非法僱用童工。

用工單位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問:去年,我到一家企業當上了包裝工,一直盼望著能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可直到現在也沒給籤。我多次找公司負責人,可他說:

「你現在不是有活幹,有錢領嗎?簽了合同也不過這樣。」這也不是長久之計,沒有籤合同,也沒有上保險,我心裡總是不踏實。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像這種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情況發生,將有法可依。再不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用工單位需要付出「違法成本」,比如「須按月付雙薪」。

這些都在《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規定。

你和你的同伴要想運用新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記住《勞動合同法》中以下幾條內容——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 ** 政策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就業促進法 ·勞動保障部頒佈《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得濫收「兩金」

【現狀二】濫收押金和違約金

相關新聞:專家:勞動合同法實施會給企業增加負擔是誤導

押金、違約金,如同套在勞動者頭上 的「緊箍咒」。務工人員想工作,得先交押金,常常到最後押金要不回來,甚至自己掙的那點血汗錢還不如押金多。還有違約金,用工單位可隨意使喚人,甚至違約,但勞動者不行,違反了當初的約定就得交違約金。

不交不行,因為自己有證件或者其他把柄,捏在人家手裡。

問:我是下崗的,剛找了份工作,工資500元,可先交了500元押金。公司說,這筆錢到時候會還給我。

現在,我有一個機會可以進待遇更好的單位。可怕押金要不回來,不敢辭職。我該怎麼辦?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任何收取押金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誰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都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對這一點,新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問:我大學畢業就到了一家單位,現在已經工作三年多了。現在,我想到另外一家單位工作,可我向現在的單位提出

辭職後,對方卻說,想走就得交一萬元的違約金,因為當初他們為我辦戶口、辦關係都挺費勁的,沒有他們,我就到不了瀋陽。

答: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手腳的「繩索」。但明年1月1日之後,想炒老闆魷魚的務工者可以解脫這條繩索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也只有這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工作一個月以上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了,你工作了四個月,三個月可以要求給付雙倍工資,相當於7個月的工資,如果一年以上了,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在工作單位工作一個月以上一定要籤勞動合同.如果不籤,工作一年後你離開單位時,要加倍給付你工資.如果單位耍賴的話,可以到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勞動監察部門一定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果.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現在的勞動法有這方面的規定啊,朋友,你去好好了解一下,支援你去勞動局反映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作單位沒簽合同沒按勞動法交金能要求賠償嗎?

6樓:抄靜恬麥芸

新勞動法規定在工作單位工作一個月以上一定要籤勞動合同.如果不籤,工作一年後你離開單位時,要加倍給付你工資.如果單位耍賴的話,可以到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勞動監察部門一定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果.

7樓:進麗容厙峻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工作一個月以上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了,你工作了四個月,三個月可以要求給付雙倍工資,相當於7個月的工資,如果一年以上了,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對工作兩年又未簽訂合同如何賠償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勞動法對工作兩年又未簽訂合同,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版

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權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最多補償11個月的,並補籤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56638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滿一月後第二日起至滿一年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之後滿一年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係建立一個月之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此期間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此時,支付雙倍工資不受十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你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並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如果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那該單位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找社保徵收機構或者撥打12333**進行投訴。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知識拓展:

一、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二、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補償標準: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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