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法的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關於合法解除勞動關係。

2022-09-20 05:56:39 字數 5502 閱讀 8089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企業可執行的制度,並且通過職代會等,公示,貫徹依法依制度辦事。這是很重要的。

所有的理由,都有書面記錄,經得起檢查。

對員工要有善心,即使員工不適合公司,也有可能適合其他公司。

相信這樣對員工,沒有後遺症,並且對留住員工有示範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關於合法解除勞動關係。

3樓:

他說的一個月的時間是指:你辭職了,公司不想讓你走,而且你已經提交了紙質的辭職申請,而公司不給簽字,一個月後辭職自動生效,我不知道你們公司是怎麼處理辭職事宜的,如果說上級把辭職申請單簽完了就可以算作辭職的話,就是證明你和原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另外如果你在5號走的時候上級全部簽完辭職申請單就真正的與原公司勞動合同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的情況應該屬於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你要辭職(12月3日提出辭職),公司批准(5號走,所有上級把辭職申請單簽完了)

所以你已經辭職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

1、手續沒辦理,還沒有解除。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單位給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單證後才能算終結。

2、直接走,工資不會給你結算。

3、申請單已經簽字,僅代表領導同意你走了,不代表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係。

6樓:風相悅

其他手續沒辦理完畢就不能算解除勞動關係。做完一個月是勞動者必須做到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你立即走。

另外你可以查詢一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相應說明,如有且不與勞動法律法規相違背,則可按規章制度條款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同意你辭職的話,你可以直接走了,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申請。不過,你最好手中保留單位同意你辭職的證據,以防萬一。

2、手續沒有辦理不影響共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8樓:

如果相關人員或單位以出示或在法律所屬範圍內承認該手續的合法性或有效性,那該手續是有效的,在法律上是被認可的(但一定要被公證)。既然他們以前在上面簽字答應讓你離開,那就是說該申請是合法有效的!

9樓:菅曉軍

按正常程式走,可以最大限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樣走也無所謂,開心就好。

10樓:匿名使用者

至少要有單位蓋章,否則仍然說不清楚。

11樓:匿名使用者

時間不長,最多等一個月 ,無所謂這點時間!

怎麼跟員工溝通解除勞動關係事宜

12樓:生活需要微微一笑

跟員工做離職面談,要有面談的流程、規範,不能瞎談,不能瞎聊,有些注意事項。一般企業內的人力資源部門都會有一些要求,需要給各級經理去做培訓。

第一部分:筆者把曾經服務的一家企業做過的裁員專案總結了一個離職面談的五步法。

企業是一家有風投的企業,2023年的前三個季度瘋狂的招人,到了第四個季度開始裁員。因為年初公司設定了巨集偉的發展計劃,年底的時候董事會一看業務沒做好,讓經營團隊控制成本,而控制成本最簡潔、粗暴的辦法就是裁員。確認的裁員比例是按照總人數10%來裁。

我根據之前的工作經驗安排員工關係主管你定了裁員五步法,依照五步法操作,一個月裁了36個人,基本上到最後沒有什麼仲裁,還算比較平穩。

第一步,確認辭退員工人員名單。

名單**一個就是我們公司高層開會確定比例,由用人部門提出本部門裁員清單。根據名單,總結每個員工的基本資訊,包括員工入職、離職時期、員工性格特徵、辭職應賠償的金額等。

第二步,部門與員工約談離職事宜。

人力資源部與辭退員工的主管進行溝通,先由人力資源與辭退員工的主管進行溝通,人力資源部將相關的政策、注意事項,跟做離職面談的業務部門的主管領導溝通到位,派他去談。他談完之後,人力資源部再跟被辭退的員工做離職手續辦理,還有離職證明等。這樣做,一個是用人部門本身去談,溝通介面會好一點。

如果人力資源部門的人員直接就談的話,介面會生硬一些,成本會高一些。

第三步,約見辭退員工進行面談。

這一步就是人力資源部去談。主要談離職的政策。

第四步,協助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有兩類,第一個是當日解除的,還有一個就是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因為當時公司有個法務主管歸我管,草擬了一套比較好的風險比較小的離職協議,這也是保證整個裁員專案成功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第五步,進行面談結果反饋。

整個裁員專案結束之後,包括每一個人結束之後,以郵件的形式發給離職員工的部門主管。這樣能把這個事及時有個反饋,有問題再及時溝通。

什麼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13樓:小無賴小小

第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4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專

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屬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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