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半年公司不僅欠發月工資,讓回去核對合同資訊,是不是故意找問題

2022-08-17 20:46:50 字數 5915 閱讀 9475

1樓:韓岱成

一、不知道你是主動離職或被辭退,不管哪種情況,用人單位不能拖欠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回去核對原來合同資訊這與拖欠工資無關,核不核對,單位都該補償你的工資。不用擔心,你可以回去,詳細瞭解情況,只要不存在承諾或簽字,沒什麼,你還應該就此要回拖欠你的工資!

2樓:隨風飛揚

可能是想找出你合同上的漏洞,可以拖欠你的工資找合適的理由。仔細看看合同有啥不妥的地方沒有。

3樓:濯欣

你要是覺得對方拖欠工資了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補償,建議諮詢一下律師

公司已拖欠半年工資,我們不得不離職,但領導說離職報告必須在一月後才簽字

4樓:呂艾

工資欠工資半年,應該立即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立即發工資,勞動者要生活,家人要生活。

如果公司不能立即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備案,要求立即辭職。

老百姓也得生活。民以食為天。

並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得到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補償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5樓:

簽了合同的,誰讓我不懂「法」呢,咱農村人誰懂這啊。我想著是他們逼著我們走,那我們就寫個辭職報告要工資走人算了。早知道就不寫這辭職報告了,有工人去找勞動局了,也沒見解決啥問題啊

這個廠還是個福利企業呢

勞動合同應該是一式幾份啊?

我籤的就二份,公司說是勞動局一份,公司一份,個人沒有、、、、

關於公司拖欠工資和無勞動合同辭職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拖欠工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上海方燕律師

因為你沒有合同,所以很難確定工資的發放日期。按常理,超過1個月可認定為「拖欠」。

公司沒有籤合同,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的。因此,如果「拖欠工資」不能成立,你可以以「公司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公司。

8樓: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的法定義務,與你是否主動要求籤無關。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要回工資,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僅可以主張拖欠的工資,還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9樓:

首先確定上班的單位是否為正規的公司;其次確定你上班的時間是從什麼日期開始;再次確定工作的時間是多長。這些事實確定之後再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來找尋依據,主張或者維護自己的權益。1、工資支付,按照約定如果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有可能受到雙倍賠償;2、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即可

10樓:皇道赤霄

你好。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在實踐中難以得到認定。適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之規定時應當謹慎、合理,必要時及時諮詢律師,切忌一時衝動直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

未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支付你賠償金(未簽訂的月數*月工資,11個月工資為上限)。

11樓:

公司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行在訴訟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證據的話他是沒法逃脫的

13樓:笑談古和今

像這種情況我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打報告嗎?

不需要提前,可以隨時走。

當初是因為朋友介紹才來的,上班的時候沒簽勞動合同,只是口頭上說了下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滿了老闆也沒提籤合同的事,我也沒提。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全在單位,你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

最近因為拖發工資的事關係有點僵,他可能察覺我有離開的打算,壓著工資不發可能是不想我走。我看了下勞動法,只提到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沒有明確是否可以立即離職,

壓工資是錯誤的,你可以立即辭職。

而且多長時間算是拖欠,我也不明白。而且對於勞動合同的事,公司沒有主動找我籤,我也沒有要求單位籤,這種情況公司算違反勞動法嗎?

沒有按期發,哪怕一個月也算拖欠,這種情況屬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

或者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或後果,拖欠我的工資能全部拿回來嗎?

你沒有任何責任,拖欠工資能全部拿回來(必要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4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你的老闆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3.企業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91.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含義是,如果用人單位實施了本條規定的前三項侵權行為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實施了本條規定的第四項侵權行為,即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資報酬的問題,故勞動行政部門只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還可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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