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成約定不明,我該怎麼辦,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當如何處理?

2022-07-02 05:26:47 字數 6438 閱讀 4105

1樓: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我該怎麼拿到3%的提成?

(1)、提成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報酬。

所以關於你提成的約定,主要還是看你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有約定,那麼適用合同的約定。

如果合同約定:適用單位的提成辦法,那麼,需要看單位的提成辦法是否屬於依法制定的,並且依法告知了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如果單位的提成辦法制定以及告知程式合法,那麼適用公司的提成辦法。

(3)、關於提成約定比較模糊的處理。

可以參照你之前工資的發放情況。比如:之前的工資發放都是按照3%,這一次由於客戶比較大,給公司帶來了很大效益,公司不想給你那麼多提成,那麼,可以按照之前公司給你的提成辦法予以說明,應當適用該比例予以提成。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月工資標準有詳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等。

因此,個人認為,在仲裁中,你可以要求按照該3%的比例要求發放此次提成。

2 如果我主張對方此條無效,我該引用那個條款?

可以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於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以及告知程式方面。 不一定要說明無效,只是說明對你不適用就可以了。

比如:沒有依法告知你(書面簽收等)。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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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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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鐵石韻

1 我該怎麼拿到3%的提成?

首先應當說明,我認為你的合同中應當對工資進行了明確規定【也就是一般說的銷售人員的保底工資】,其他部分根據你的銷售業績給予你提成,合計為你的工資,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如果是這樣,「若經公司評估同意,在15元以下的訂單,公司總經理另行決定提成,比例在1-3%之間。(具體比例,視客戶大小來定)」 該條款應當由銷售人員與公司協商確定,而不能由公司單方面說了算,所以,你可以主張按照3%提成計算,如果單位拒絕,需要單位舉證證明按照規定你不能拿3%【這種證據很難舉】。

2 如果我主張對方此條無效,我該引用那個條款?

我認為:如果有保底工資條款約定,該約定條款屬於你與單位之間的合意行為,條款應當有效。你可以據此條款要求單位支付3%的提成。

3樓:問法網劉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這一條顯然是沒有約定明確,應該按照單位其他同樣工作的人的提成比例來計算,如果大家都只拿1%的話,那就不好辦了。只能說這個條款訂立的過於狡猾,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顯然訂單越大的在單價上都會有優惠啊,提成的比例應當按照單子的總額來算,怎麼能按照單價來定呢?

4樓:

廣東胡律師:

對你的這個問題,並沒有相關法律作非常明確的說明,但是你可以主張你們之間約定的合同「具體比例,視客戶大小(創維的實力應該來說算大客戶)來定」這個要求,我相信勞動仲裁會同意你的主張的,這點你不服擔心,勞動仲裁會是保護勞動者的。

5樓:情與法

綜合樓上朋友意見,我補充一點,在仲裁階段閣下輸的可能性很大,但請閣下堅持下去,到法院階段會勝訴的.

6樓:葛莎卷長嶽

你也太實誠了吧,3年不結算提成,你就這樣工作了3年?

要求提成,口頭約定,對方不承認就不好辦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還是請律師介入幫助為好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當如何處理?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難免會出現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或者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的情況,如因上述原因而使合同無效,則會浪費訂立合同的成本,不利於促進社會交易的進行。因此,可通過補充協議或者交易習慣使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該協議屬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內容來確定,或者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所採用的合同內容來確定。

如果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則可採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9樓:月下者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沒有變更。

買賣合同變更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對原來的買賣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的結果。這種修改涉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只有權利義務明確才能真正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也就是說,法律不認可雙方當事人修改的內容不明確的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變更對於當事人來講是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能以不明確的變更向對方行使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如果一方行使了這種權利,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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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當事人約定不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從合同主體來講,有一部分締約主體沒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和要求籤訂合同。所以,簽訂的合同很不規範,甚至在履行開始後才草簽合同,糾紛產生後容易傷感情,造成難以履行甚至履行不能。

第二,從合同內容講,由於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活躍初期,新產品新技術不斷湧現,很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慣例並沒有形成,所以,涉及合同的履行內容、履行標準需要當事人自行商定清楚,否則,會無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可以遵循解決。

但當事人基於互相信任的關係及輕信本來能夠在履約中解決而疏忽了,糾紛一旦產生,就到合同履行無法繼續的程度。

第三,從誠信的角度講,當事人在締約時過分看重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而忽略合同關鍵條款的設立,一旦在履行中遇到問題又不能誠實面對,「翻臉不認人」的情況就不斷出現。締約疏忽,履行較勁兒,當事人之間比較私利,為對方著想少,沒有共同促進交易,共同實現最大利益的觀念。

第四,部分技術合同案件,出讓方只想著利用技術賺錢,「蒙人」,沒有從對方利益考慮,幫助受讓方直接實現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遠大目標。

10樓:二鍋頭就是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針對這類情況進行許多具體規定,在約定條款缺失的情況下,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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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有關約定不明情況下的一般規定,具體到各種合同,相關的規定還很多。下面是幾個常見和典型的例子:

在買賣合同當中: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不能以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

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賣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包括建設工程合同):

——在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無法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租賃合同中: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當事人對轉租問題沒有進行約定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規定涉及到的合同條款都十分重要,與時間有關的條款大多涉及訴訟時效問題,與地點有關的條款大多涉及訴訟管轄問題,還有不少條款涉及合同解除條件問題。

希望大家在簽約時對這些條款涉及的內容多加註意,儘量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擬定對己方有利的條款(例如對履行地進行約定)。萬一在簽約時發生了遺漏重要條款的情況,也要充分查詢和利用類似上述的法律規定,及時提出權利主張,積極主動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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