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大病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員工生病期合同到期公司不與續簽合同的怎麼辦?

2022-08-29 06:46:25 字數 4879 閱讀 4007

1樓:鑽誠投資擔保****

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長至醫療期滿為止。

2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合同到期的,應當自動順延至醫療期的情形消失,也就是順延到理療期屆滿之日。如勞動者扔無法工作,則需要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程式辦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樓:檢曼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上述法條,你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用人單位也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形,此時你可以得到

員工生病期合同到期公司不與續簽合同的怎麼辦?、

4樓: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生病在法定醫療期內的,原勞動合同應當續延(不是續簽)至法定醫療期滿為止,然後再看勞動者是否還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還有其他情形,那麼原勞動合同還要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為止,然後雙方再確定是否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

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未滿法定醫療期而用人單位直接終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屬於單方面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賠償二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樓:司馬晟宇

員工在生病期間,由於合同到期了,企業是可以跟員工不續簽合同的。但是就算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不能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還是要按照正常的方式來發放工資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你好,員工患病公司不續簽合同不合法。

在現實事務中,勞動合同糾結的事情是經常發生的,國家對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的打擊力度也很大。嗯,員工患病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卻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單位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不合法行為。

1、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可順延至醫療期期滿之日。

2、勞動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其餘情形下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在員工患病期間,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如果協商不成,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或依據勞動合同糾紛到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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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可以提供自己的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糾紛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或依據勞動合同糾紛到法院提起訴訟。供參考。

提問醫療期滿單位不續勞動合同怎麼辦

回答您可以檢視上面的問題解答,如果醫療期滿,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提起勞動仲裁或到法院提起勞動合同糾紛訴訟,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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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彌茂

員工生病期間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如果不與他續簽,那麼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生病一年癌症,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休病假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時不可以和你解除合同的。如果醫療期滿仍然不能上班,疾病屬於重症的話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如果延長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合同,但是要給你醫療補助金和生活補助金。

生活補助按你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醫療補助金最低六個月工資。重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增加部分不低於50%,也就是合起來9個月工資),絕症的不低於100%(也就是合起來共12個月工資)

單位要解除合同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

9樓:木有負面情緒

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可順延至醫療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其餘情形下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職職工生病期間合同到期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內,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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