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任務未完成終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2022-05-04 20:35:13 字數 5219 閱讀 2919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合同辦事 你把合同簽訂了又違反合同內容就是要付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是勞方,還是資方,對方有沒有違返合同,另外違返勞動合同有沒有相應的一個約定。

3樓:候昂雄

第一:你和單位之間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裡支付一個月工資是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其他的還有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裁員。

你描述的情形中,單位提出:「不合適在這工作,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是認為你「不能勝任工作」,屬於上面第四十條第二款的情形,根據此條解除合同,需要首先: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

其次: 證明對你進行了培訓,

再次: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最後: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代通知金。

如果不是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解除,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單位依據上面的法律規定解除和你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話,你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們可以依據下面的法律規定,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 二倍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並且符合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的,你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你們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主張 雙倍 經濟補償金。

你們可以依據上面的標準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在維權的過程中你們可以根據下面的規定主張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情況為什麼要支付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1、從勞動者的角度考慮: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後,很快面臨失業的危機,不像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提前準備,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時間無法確定,這是對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

2、從法律層面解讀:勞動合同法總則的第一條,就把基調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該法本身就有向勞動者傾斜的基調;

3、建議:儘量不要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華律網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樓:中地數媒

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7樓:華律網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8樓:周律師說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出了補充規定,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單位也應當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的,已經明確,按照時間期限進行補償,一年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按照一年算,最高補償12個月。

10樓:孫法官說法

1、提前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合法理由,還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同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以及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公司需要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因為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需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公司解除合同的,這類情況的,需要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之後還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合同的。或者是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被公司辭退之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還得注意一下的是,這裡頭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員工被公司辭退了,通常員工沒過錯都可以拿經濟補償,不管是不是以完成某一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被公司辭了都都可以按照上面的經濟補償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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