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逮捕單位可否立即解除合同

2022-05-03 00:46:47 字數 4524 閱讀 949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於被逮捕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不是法定規定理由

2樓:兆信防偽技術****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何時解除

3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當如何提前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呢

4樓:ofweek人才網

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1、經濟補償金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解除合同可否訴訟解除合同

5樓:淮安浙江人

可以。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或仲裁解決。1、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5、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6樓:華律網

如果我們簽訂合同之後發生糾紛的話,雙方是可以在法院進行訴訟的,那麼不是合同當事人可不可以提起訴訟呢?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有權提起訴訟的只有合同雙方當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無權就合同內容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合同內容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需注意的是,只有與合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提起訴訟。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我們提起訴訟通常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受到了損害的話,那麼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7樓:法幫網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可否同時和不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8樓:兆信防偽技術****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若勞動者在同時期內與兩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樓: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能與多個用人單位同時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0樓:中地數媒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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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以什麼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要根據具體情況的,詳細你可以參考下面段話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