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可以作為我國法律淵源嗎,國際條約是不是我國法律的淵源之一

2022-04-01 07:49:18 字數 5489 閱讀 2911

1樓:

迄今,關於條約在中國的適用問題,我國還沒有在法律上作出統一的規定,而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外交宣告之中。概括起來,我國主要採用以下兩種方式來適用國際條約。

1.併入或採納。即在國內法中直接適用國際條約,除宣告保留外,如《民法通則》第142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商標法》第17條等。值得注意的是,除部門法中明確規定直接適用條約外,我國的一些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等均有相關規定。

如:2023年***釋出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第12條。

2、轉化。為了履行我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國還專門制定了一些條例,以便將有關的條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而予以適用。如2023年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2023年《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另外,根據1990《締結條約程式法》的規定,凡是締結與我國國內法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必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在這種情況下,或者對條約的特定內容作出保留,或者對有關國內法中與有關條約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作出修改或補充。這種修改或補充,也是一種將條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的方式。

法律規定表明:當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時,國際條約優於國內法。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國際條約作為當今國際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是調整各種國際關係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國際交往與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但是優先順序比較低最高是憲法 如圖

國際條約是不是我國法律的淵源之一?

3樓:門下走狗金牛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而國際條約作為我國的法律淵源則必須在我國適用生效,否則不能在我國使用。

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的首要淵源。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廣義的條約除以「條約」為名的協議外,還包括公約、憲章、盟約、規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最後決定書、聯合宣言等。

狹義的條約僅指重要的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國際法理論上,按照條約的參加國數,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即兩個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多邊條約即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和國際公約即多數國家締結或參加的通常對非締約國開放的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條約的締結程式是指國與國之間簽訂條約的全部過程。一般包括談判、簽字、批准和交換批准書。

1、談判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首腦和***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字。

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

在聯合國範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字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談判結束,約文擬定後,可由談判代表草簽。

2、簽字

指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字上簽名,以表示締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雙邊條約簽字前由締約國雙方代表互閱簽約的全權證書,多邊條約則由締約國代表組成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審查。一般的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續。

在國際組織範圍內締結國際公約,有時不經過簽字這種傳統程式,而是根據該組織的組織檔案規定,由主管機關將公約擬定後,徑送各國審議批准。

3、批准

指國家有權機構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認。根據各國的憲法和實踐,有權批准條約的一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時國家元首根據議會的決議來批准。

有些條約可採取簡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核准。一般說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准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除批准外,一國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還可用接受、贊同等新方式。

4、交換批准書

雙邊條約獲得批准後,通常要交換批准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准書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准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全體或一定數目的簽字國交存批准書。

4樓:___顧子湘

我不知道樓上那些人的依據是什麼,反正我依據我的大學憲法學教材來說:不是,因為國際條約的適用在我國仍屬於法律適用的範疇。

5樓:最後的思想

在我國,法的正式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民族自治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的規範性檔案、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等。樓上的回答漏掉了國際條約這一國際法的正式淵源,但是關於國際條約是不是我國法律的正式淵源,尚不能定論。因為許多國際條約不能夠直接在我國發生法律效力,而要通過國內立法轉化為國內法,才能適用。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算不過有限制

我國參加過的國際條約而且簽訂的時候沒有予以保留的那些條款才能算

保留的原因就很多了

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的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簽訂的國際條約需要經過全國人大投票通過才成為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在我國發生法律效力。

8樓:大庚

在民法方面是國際條約優先國內法適用,保留條款除外

9樓:a有一種緣分叫擦肩而過

1.中國倡導並以國內法確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2,中國國內法確認國際條約的優先地位。3,中國國內法確認國際慣例的補充作用和法律效力。

國際條約是不是屬於我國法律體系

10樓:我非檸檬奈何酸

國際條約可以是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但不屬於我國的法律體系。

所謂法律體系指的是一國國內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成不同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統一的整體。完整的國際法不屬於我國法律體系,如果按照這個概念,國際條約不屬於法律體系。

按照三大本的標準: 不包括完整意義的 國際法(也就是 國際公法)。例如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就屬於我國的法律體系, 我國沒加入的 就不屬於 。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1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法律體系,也就是部門法體系。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

1.憲法

2.行政法

3.民法(民商)

4.刑法

5.經濟法與環境法

6.訴訟法

7.軍事法

等等。這是對法律的一種分類,分類標準是法律的具體調整物件和調整機制。

我國法律的淵源!

12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淵源的含義

法律淵源是指法的源泉、**、源頭。作為法學的一個基本範疇,法律的淵源是一個比喻性並且極端模糊不清的說法,不同法系、地域、國家對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將法律的淵源理解為法律規範的效力**;克拉克則認為法律的淵源則指法的形式。

同樣,在我國法理學界,學者們也曾在多種含義上使用過法律的淵源這一概念:

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淵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產生的歷史事件和行為。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的本質淵源,即 法的根本性質,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還有學者從其它的角度理解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一國法律制度、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的檔案淵源,即對法律規範的權威性解釋和記載的檔案。目前,在我國法理學界對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律的效力**,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說明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何種方式產生,並且具有何種外部表現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才具有法律效力,併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性依據。

在 此問題上,有的學者將這種效力上的淵源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拘束力的淵源;另一類是雖無拘束力,但有參考價值的具有說服力的淵源。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其意義在於說明,某一規則如何產生,或者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併成為司法機關判案的權威性根據。

這兩種觀點共同之處是將法律淵源定位於法律效力的**,但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強調"規範性根據",側重的是立法層面的意義;而後者將其界定為"權威性根據"旨在突出法律淵源的司法意義。

2、法律淵源的分類

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對其分類的依據也響應的多種多樣。綜合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有的學者依據其載體形式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凡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為成文法淵源,反之則為不成文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式將其分為制定法淵源和非制定法淵源。凡是立法機關依據嚴格的立法程式及法定職權所制定的法律即為制定法淵源,反之則為非制定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能否直接援引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的均為直接淵源,反之則為 間接淵源。

除此之外,有的學者採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的淵源分為 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即 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性法律檔案的明確文字形式中得到的淵源為正式淵源;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值得考慮的材料,而這些資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檔案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

同時,還有學者認為,法律的正式淵源等同與法律的直接淵源,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等同於法律的間接淵源。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多復了。 比如,中國自己制訂的法制律,借bai鑑來的外國法。du還有原來的風俗習慣。zhi

dao等等的吧。。 從網上找了一下,你看看: 法的淵源理論通常把法的淵源分為正式意義上的和非正式意義上的兩種。

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以規範性法檔案形式表現出來的成文法,如立法機關或立法主體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約等。非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義的觀念和其他有關準則,如正義和公平等觀念,政策、道德和習慣等準則,還有權威性法學著作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規範行檔案;規章;特別行政區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還有政策。

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適用有哪些

15樓:

中國雖然沒有將國際條約納入國內法的明確規定。但是我國不少法律、法規含有「國際條約與之發生衝突時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適用國際條約前提應是生效的國際條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機關直接適用,即採用納入方式生效。

國際條約直接在國內適用,並不排除中國根據實際國情,制定不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內立法。

當批准或加入某國際條約之前,先進行國內立法,以滿足國際條約的要求,便於實施國際條約,或者對國內法進行修改,以儘量避免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發生衝突。

對於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相比較的效力,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作出了「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時,國際條約效力高於國內法」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國際條約在國內發生效力的前提是,國際條約在本質上是不能直接在國內適用的,必須由國家通過個別立法來實施國際條約,這種立法活動可能是立法行為,也可能是國際條約頒佈或其它憲法程式。

國家一旦締結或加入某一國際國際條約,該國際條約便自動地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從而無需轉化即可在國內法中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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