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2021-03-03 20:29:08 字數 2408 閱讀 6837

1樓:匿名使用者

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資料能否被司法機關採納和專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屬。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首先電子資料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客觀的、真實可靠:

(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

(2)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

(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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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普遍的電子資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有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具體如下:

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資料能否被司法機關採納和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首先電子資料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客觀的、真實可靠:

(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

(2)經專家鑑定為真的電子證據;

(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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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3樓: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資料」,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資訊科技為支撐的資料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法規條文規範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鑑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資料司法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鑑定程式鑑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資料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4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5樓:李均律師

只要是可以證明事實真相的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的。

也就是說只要和事實是相關的就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資料電文而且是當做書面證據進行處理的。

6樓:黃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7樓:誠達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23年印發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將「電子資料」定義為:「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同時指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資料」。

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電子證據應該具備的特徵,只有符合這「三性」的電子證據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在本文的案例中,作為提供第三方服務的檔案館必須在技術、制度等方面確保電子維保單具有符合證據規則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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