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舉證,夫妻個人債務糾紛中該怎麼舉證

2022-03-29 20:06:11 字數 3826 閱讀 7339

1樓:華律網

首先要證明沒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1)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2)夫妻兩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類似的約定。其次證明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1)夫妻收入較高,無需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未進行大的投資,借款數額較大且明顯屬於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的負債。(2)從借款人多次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看,鉅額借款是用於個人賭博、所欠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實際上,雖然法律當中,對於相應的夫妻債權債務確認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仍然經常存在債務舉證取證困難的情況,所以如果遇到取證困難的情況,請及時諮詢律師幫忙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bb守護者

那就要看債務合同中有沒有夫妻雙方的簽字,或者有沒有夫妻一方對債務的知曉宣告。

夫妻個人債務糾紛中該怎麼舉證

3樓:催天下

最高院《婚姻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一)一方借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二)共同借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此外,雖然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這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

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

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4樓:命中註定的

最高院《婚姻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5樓:催天下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下夫妻生活中的支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1.「為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主張舉債為共同債務即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為只有舉債人自己才最為清楚和了解舉債的用途,也最容易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隱瞞借款用途的別有用心。

如果讓對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現實,也很難完成。

2.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分別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者債權人知道該債務屬於非法債務(如賭資、進行非法經營等),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3.還要注意保護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至於何為「無過錯的善意」,從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的利益也理應得到保護。

6樓:無訟

從《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邏輯是: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範圍內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應當遵循如下規則:

首先,就債權人而言,債權人仍然需要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係盡到舉證責任。例如向法院舉證證明《借條》、《借款協議》的真實性、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後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如果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麼我們推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另行舉證。至於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筆者已在前文中闡述,在此不再贅述。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於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知識就是對「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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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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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 使用 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 共同償還 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 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