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最高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新規定

2021-07-26 06:24:16 字數 2741 閱讀 2740

1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遵循共籤共擔的原則,否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使用。

2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三一作文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生活中為了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債務,那麼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我們應該怎麼理解呢?並且在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又是怎麼認定的呢?本文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

  ▲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這裡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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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2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的新規定

5樓:阿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bai於審理涉及夫du妻債務糾紛案件zhi適用

dao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專》第一條 夫妻雙方屬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怎麼界定夫妻個人債務

6樓:商標註冊服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根據我國目前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債務不因結婚行為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在離婚時尚未還清的婚前個人債務仍由負債方獨自償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與婚姻家庭生活無關的非正常開支而借款產生的債務。比如一方欠下的賭債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獨自為生產經營所欠下的債務,同時生產經營的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欠下的債務。比如未經配偶同意而為資助老家兄弟購買或建設婚房而借款所形成的債務。

對於離婚訴訟中涉及的上述債務,法院一般都會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然而,在實踐中有的負債人卻千方百計地要把這種債務做成夫妻共同債務,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舉證

你的表述不清楚 告訴你規定看看 法釋 2017 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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