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給交保險嗎,試用期可以不交保險嗎?

2022-03-11 16:44:51 字數 4920 閱讀 5149

1樓:閁錒0661麼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足額繳費社會保險費,這個與員工試用期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必須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賠償以及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如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未夠足額購買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可以依據法律程式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以及個人工資以及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備註:到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費用是免費的。

2樓:遠業說法

試用期內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樓:保唄丟丟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樓:abc保險網

試用期,法律規定公司是必要要交保險的。一個300多,屬於正常範圍之內。

試用期可以不交保險嗎?

5樓:金果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或是去當動監察部門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23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6樓:漲法律知識

公司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7樓:方生猛

目前二線城市(福州),企業是不用給試用期交五險的。轉正後,有無限沒有1金。

公職人員除外!

8樓:孫法官說法

不可以,試用期內,也要交納社會保險費用.

9樓:手機使用者

1、從勞動法角度來講,即便是試用期,企業也是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2、但在實際中,沒有任何一個企業會給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即便是上市企業和國有大型企業也很多不繳納的費用的。

3、社保局對這個問題也常常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4、所以如果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建議不要計較。如果時間太長了,建議向公司提出上述要求,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10樓:旅希家奕奕

在大多數的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當中,存在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用於雙方之間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在試用期期間所有的行為都是要遵從國家的法律法規的。

社保是國家為了員工的生活以及醫療保障所做的強制性保障,以此來保護員工的基本權益

這裡所說的強制性,指的是法律法規對於用人單位以及員工的權利義務都是有規定的,是不能由勞動關係雙方自由協商的,即使雙方之間存在書面約定,但是書面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話,該書面約定也是違法的。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的相關規定中,試用期應該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好的,即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員工已經存在勞動關係,而存在勞動關係即表示,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不願意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原因主要有兩個,首先是節約成本,因為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或者試用期到期的時候,離職的機率較大。另一方面,員工在試用期離職的話,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社保賬戶開開關關,操作比較麻煩。因此用人單位不願意花這樣的人力財力去為試用期內的員工進行社保。

有些單位為了避免產生勞動關係,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從而避免要繳納社保

但是試用期期間不籤合同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這種不籤勞動合同,又不繳納社保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中受懲罰力度更大。在雙方合作期間,不簽訂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

總而言之,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不為員工交納社保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即試用期不可以不交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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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了,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無論是否在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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